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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商家入驻费用标准是多少(2021在美团开店对商家扣点标准)

商家入驻美团,支付给美团的佣金、加盟费、骑手补贴和排名费等费用,支出名目和业务类型各异。商家应根据业务实质,厘清支出性质,对应作出正确的财税处理。本文对照相关财税政策,试作解析,欢迎探讨。

一、主要业务模式

美团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两种:美团外卖、美团团购。

美团外卖模式:商家通过美团电子平台接单,交由骑手配送至消费者。商家入驻美团外卖板块的,美团收取销售额的20%左右提成,不收取加盟费。如果交由“美团专送”骑手配送的,商家另支付每单1-2元快递补贴。

美团团购模式:由消费者先在线上支付买券,之后到线下商家实体店消费使用核销。入驻商家,要支付给美团加盟费和销售额提成(加盟费3000-4000元左右,销售额提成比例5%~8%)。

二、商家在美团外卖模式下的财税处理

外卖模式下,商家支付的主要是销售额20%提成和专送骑手补贴。

1、外卖模式下的“销售提成”是佣金吗?

我们通常将商家支付给美团的销售提成,习惯上都称之为佣金。佣金一般是指代理人、中间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在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都有对佣金的表述和规定,可以借鉴了解佣金在其他法律规定中的实质。

当然,财税处理中不得直接适用财税法规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可以参照理解其实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编)中关于第八条“佣金”的释义为,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

综上,取得佣金的一方,参与了促成合同成立的过程,提供了介绍、撮合或代买代卖的居间服务。比如,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代理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销售佣金。

而在外卖模式下,美团只是提供了电子交易平台,由商家与消费者直接对接、完成销售,美团并没有参与销售过程,也没有因此而提供居间服务。

所以,美团外卖模式下的“销售提成”,并不符合佣金的实质。

2、外卖模式下的“销售提成”是信息技术服务吗?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美团只是将入驻商家信息进行收集、存储在电子平台上,让消费者自行利用信息,自行直接选择商家去消费。美团提供的只是信息,而不是主动联系消费者从中撮合成交。

所以,该项业务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的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信息系统增值服务,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

3、外卖模式下的“销售提成”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美团应开具税收编码“3040205”的“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的增值税发票,适用税率6%。

商家是一般纳税人的,应取得美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销项税额。因是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商家应计入销售费用。

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商家支付给美团的专送骑手补贴财税处理。

美团一般是与下游配送公司签署《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与骑手进行了隔离。骑手是由下游配送公司雇佣管理的,美团只是给签约的配送公司支付费用,并不直接给骑手发工资。美团因此合法规避了代扣骑手个税、缴纳骑手社保、承担骑手工伤事故责任的诸多风险。

在有关骑手劳动关系纠纷的司法判例中,可以了解有关骑手配送服务的运作方式。如,(2019)苏05民终212号、(2019)京01行终830号。

因此,美团自身并不存在为商家直接提供配送服务。实际为商家提供配送服务的,是美团签约的下游配送公司。

我们以销售货物来对比,可更加简明地来理解。厂家销售货物,代垫运费给运输企业,再向购买方收取代垫的运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可不计入价外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如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收取的运费就属于价外费用,按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在外卖模式下,按不同的开票和结算方式,有两种财税处理:

1)如果美团收取商家的专送骑手补贴,转付给下游配送企业,下游配送企业直接开具发票给商家,相当于美团只是提供了平台,让下游配送企业与商家进行业务对接、资金结算。实质上,并不是美团收取了配送的专送骑手补贴。

商家应取得下游配送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收编码为“304040903”、商品名称为“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适用税率6%,会计处理同3。

2)如果下游配送企业并不是直接开具发票给商家,美团与下游配送企业只按签署的《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进行结算。那么,美团收取商家的专送骑手补贴,应是美团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价外费用,并入信息技术服务开具发票。

三、商家在美团团购模式下的财税处理

美团是2010年3月成立团购网站,对入驻商家要经过品控审核,为商家找到最合适的消费者,给商家提供最大收益的互联网推广 。

1、团购模式下的加盟费

商家经过美团审核后,支付加盟费,取得参与通过团购的模式来进行销售的资格。

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商家应取得美团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收编码为“406”、商品名称为“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资产”,适用税率6%。

商家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团购模式下的“销售提成”

美团制定优惠方式,选择商家,向消费者推销团购券。美团已参与销售过程,安排组织团购模式,发挥了中间人或经纪人的居间介绍的作用,属于佣金的性质。

商家应取得美团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收编码为“304080299”

商品名称为“经纪代理服务—佣金”,适用税率6%。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的业务费用的手续费及佣金,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商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佣金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规定,其他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9号文件规定的佣金比例5%,是按单项协议或合同对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计算基数。团购模式下的5%-8%的“销售提成”,超过5%的部分,不得作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3、团购模式下的排名费

入驻商家在美团页面的前排位置,由交易额、点击率、好评率、活动力度、新店加权等各项评价指标来决定。还有一套单独的排名体系:竞价排名。即,谁的出价高,谁露脸的机会就多。

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竞价排名费应属于广告服务,是美团利用互联网平台为商家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宣传。

商家应取得美团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收编码为

“30403030106”,商品名称为“广告服务—互联网广告发布服务”,适用税率6%。

商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7]41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商家支付的竞价排名费,应按广告费作账务处理。在比例限制内的,当年度可作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超比例的部分,可无限期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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