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按什么标准折算受贿金额?
导读
行贿人郭某1的证言及被告人晏拥军的供述均证实,郭某1在广州海航威斯汀酒店等地开房供其二人及黄志勇等人一起打牌,这样的次数共计300多次,其中200多次郭某1有为晏拥军安排嫖娼,每名卖淫女的嫖资为3000元或5000元,费用均由郭某1支付。开房由晏拥军、郭某1、黄志勇等人共同使用,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开房费用是郭某1向晏拥军行贿的款项。而嫖资属于财产性利益,依法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中的财物。晏拥军和郭某1一致证明开房次数和嫖资金额,多名证人的证言印证了晏拥军和郭某1所称的嫖资金额,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从低认定嫖娼次数200次,每次嫖资3000元,故嫖资共计60万元。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20刑初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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