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后,商家未按约定交货,这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本期案例,一起看这起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1日下午,陈某通过某线上购物平台自某花店预定了紫精灵康乃馨鲜花花束,实付70元,预计送达时间为2025年5月11日。当日,某花店向陈某发送消息:紫康没有了,只有粉康了。但陈某未查看该消息。某花店未在指定时间向陈某交付鲜花。陈某向该购物平台投诉了某花店。该购物平台认定商家全责,将商品货款全部退回。陈某主张某花店利用当天流量促销,但实际不发货,并虚构多个理由,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某花店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元。
某花店辩称,其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某花店未将店内缺货的商品进行下架,但是某花店已通过购物平台向陈某发送消息告知该情况,故难以认定某花店存在欺诈的故意。陈某购买鲜花的日期正值母亲节将临,结合母亲节鲜花订单激增的行业特点,花店存在工作疏漏的客观可能性。某花店通过后台向陈某告知了缺货事实,陈某未进行查看,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某花店作为经营者未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沟通,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某花店未进行发货的行为系违约行为,但该违约行为不等同于消费欺诈,现购物平台已经将陈某的货款进行退回,对陈某的损失进行弥补。综上,陈某主张某花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其支付500元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经营者未按约定交付鲜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进而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构成消费欺诈应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二是经营者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行为;三是消费者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四是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构成消费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商家虽未及时下架缺货商品,但已通过平台告知缺货情况,结合母亲节订单繁忙的客观背景,难以认定其具有“虚构促销、恶意不发货”的欺诈故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撰稿:李文筱
转自:槐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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