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不出户,美食到家”已成为现代生活的标配,但你点的那份外卖,真的来自一家正规门店吗?
针对外卖行业频频暴露的“幽灵厨房”“影子商户”乱象,市场监管总局近日打出监管组合拳,发布两项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为网络餐饮和食品销售套上“紧箍咒”。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要求是:外卖商户必须有实体经营门店,经营项目、地址必须与资质证书完全一致。这意味着“幽灵外卖”将被彻底清退。
平台不能再“只管收钱、不管责任”
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春节后首场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解读上述两项规定。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坦言,当前外卖行业虽然规模突破1.4万亿元,同比增速超10%,占餐饮行业总收入近四分之一,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触目惊心。
“有的外卖商户提供的地址是假的,有的上传的照片是假的,还有的甚至连资质都是假的,这样的外卖何谈放心?”孙会川说,与此同时,有的外卖平台“一门心思圈地、闭着眼睛审核”,纵容失信商户和问题外卖,罔顾平台责任和食品安全。
为进一步提升餐饮外卖食品安全水平,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制定出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重点从三个方面提升外卖“放心指数”。
规定细化了外卖平台对商户资质审核、信息公示、过程管控、问题处置等全链条管理责任,要求外卖平台做到备案即担责、上线即受管、经营即履责,切实将食品安全责任嵌入平台运营的每一个环节、每一处流程、每一次决策。“我们告诫外卖平台,不能只收佣金、不担责任;不能只管流量、不顾品质,外卖平台必须担起外卖食品安全‘守门员’的主体责任。”孙会川说。
规定明确,商户必须具备真实的实体经营门店,经营项目、地址与资质证书必须保持一致;商户必须严格落实原料控制、设施维护、操作规范等要求,不得在操作区外加工食品或委托他人代工;对于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商户必须设置专门标识。“对于外卖商户,‘不见面’不代表可以不诚信,‘不上门’不等于没人管,食品安全是底线,合法合规是责任。”
外卖平台本质上是电子商务平台,规定与电子商务法衔接,将外卖平台纳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统一监管框架,进一步强化平台在信息报送、数据共享、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责任。同时,大幅提升平台、商户的违法违规处罚力度,罚款最高可达二十万元,如平台主要负责人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按其上一年度收入,对个人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平台须设“安全总监”,卖食品不能只拼流量
动动手指,米面粮油、生鲜果蔬就能送上门——网络食品销售早已融入日常。但伴随便利而来的,是假冒伪劣、虚假营销等顽疾屡禁不止。
孙会川介绍,《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从平台、商家到监管部门全链条发力,为网售食品套上“责任闭环”。新规的核心要义可以概括为三个关键词:责任、协同、执法。
平台提供者被明确为网售食品安全的“总负责人”。这意味着,平台不能再以“技术中立”自居,必须对平台内的食品销售行为负总责。具体要求包括: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从入网审查、风险管控到违法行为处置的全流程管理制度。
入网食品销售者要扛起“主体责任”。入网前必须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销售过程中,必须规范信息公示、经营宣传、贮存配送等行为。更重要的是,商家必须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将安全管理从“被动应付”转向“主动防御”。
网络销售的一大特点是跨区域性,这也导致了过去“发现线索难、跨区查办案”的困境。
新规为此设计了执法协同机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跨区域的线索通报、调查取证和问题处置,形成“全国监管一盘棋”,让违法商家无处遁形。
同时,还有贯通协同机制。平台在发现风险后,必须及时向商家推送预警并提出防控要求;商家若发现平台推介的食品存在隐患,也要及时告知平台。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或潜在安全事故,双方都必须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这套“双向奔赴”的预警机制,旨在让风险在第一时间被掐灭。
在执法层面,针对平台“外溢性强、属地监管难”的特点,新规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在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管辖。这意味着,一地的执法力量可以直接“亮剑”,无需再受属地局限。
同时,处罚力度显著加码。新规重点针对平台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开展风险管控、未及时处置风险隐患等行为,增设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针对平台未建立选品规则、未对推介食品进行查验、推介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
孙会川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两项规定的实施为契机,压实各方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凝聚共治合力,让网络食品消费从“敢买”走向“放心买”,从“吃得上”走向“吃得好”。
新京报记者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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