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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掌掴未成年人被拘,一个耳光值得一串追问

“他说他是警察,要跟报警接线员通话”。日前,陕西定边李先生社交平台发文表示,其13岁的儿子李明夜间回家途中,遭两名“醉酒”公职人员无故殴打,致未成年人受伤入院治疗,涉事两人分别为定边县公安局民警郭某和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定边管理部工作人员刘某。事发后,涉事公职人员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但后续道歉、赔偿事宜时隔近四个月均无明确结果。

此事发展可谓一波三折:刘某因见几个孩子形迹可疑,就“想管一下”,便从身后踢了一脚。

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深夜遭遇不明身份人员不法侵害,于是第一时间报警寻求帮助,但也可能正是未成年人不依不饶、“一路跟随、持续报警”的行为,让公积金中心的刘某动了找熟人的念头,此后身为警务人员的郭某入场,与李明发生冲突,并掌掴后者。而李明在拨打报警电话的过程中,又有人要求接过电话,“他说他是警察,要跟报警接线员通话”。这场深夜针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因此便异化成一场警务人员客观上影响甚至阻碍公民报警寻求帮助的拉锯。

在熟人社会,几个人之间就可以轻松搭上私人关系网络,警务人员非因公务原因到场,是不是出于人情为“兄弟平事”?在李明报警过程中,有警务人员在场并且试图抢夺报警电话,甚至以熟人身份与接线员通话,客观上造成阻碍和压制公民报警的效果,这一违法违规行为同样必须深究。更何况,警务人员出于回避制度要求,“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来就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回避。然而,郭某面对熟人的违法行为,不仅没回避,还下场疑似阻碍报警,进而参与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对涉案公职人员的处置,10天行拘只是从重的一个底线,警员参与侵害未成年人更应有进一步的纪律处分、责任追究。警察法明确要求,人民警察机关应当建立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职警务人员在非执行公务场合,主动介入公民报警求助,已经涉嫌干预执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在报警记录完整的情况下,那么,该行为是否已经记录在案,又该如何被通报、被追究?

此事件发生两天后未成年人到医院检查伤情,涉案人员一个多月后才被行政拘留10天,近四个月后除了这个行拘结果其他都杳无音信。涉事地方公民报警求助后的出警、办案效率堪忧,其中是否与涉案人员中的警务人员身份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治安处罚后还有政务处分,政务处分之外还有对公民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侵权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都不是一句“已经立案”就可以挂断电话搪塞过去的。

从治安责任到政务责任,再到民事责任,相关的责任追究都必须一板一眼地推进。110的工作程序是否受到有警务人员在场的因素影响,是否及时出警、秉公处理?现在矢口否认事发当晚曾饮酒的警察,在案发第一时间是否进行过酒精检测,结果如何?这些都需要及时澄清。从看似很小的纠纷中,不难捕捉到权力滥用、问责缺位的迹象,对此必须及时介入调查,予以果断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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