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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导演起诉成都一高校副院长抄袭一审败诉,法院: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手写稿的真实性

12月10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四川知名导演查丽芳起诉成都一高校传播科学与艺术学院副院长甄某,指控对方10年前抄袭其话剧《巴交龙布》导演阐述文章。法院审理后认为,查丽芳无证据证明手写稿的真实性,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甄某发表在中国文联文艺研修院网站上的导演阐述文章。图片来源/网站截图

话剧《巴交龙布》于2015年5月在成都首演,是中国首部反映“普惠金融”题材的话剧,讲述凉山州木里县信用社员工巴交龙布为全乡930多户人家提供金融服务的故事。

该剧创作团队包括编剧赵某、总导演查丽芳、导演敖某、甄某,出品单位为四川人民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人艺)。

双方争议焦点是一篇题为《信仰的力量——话剧<巴交龙布>导演阐述》的文章。甄某于2015年9月在《四川戏剧》期刊发表该文章,同年11月又在中国文联文艺研修院网站发布同名文章。

查丽芳称,2015年3月她完成了导演阐述创作,并向剧组成员进行阐述。甄某仅为挂名导演,未实际参与工作,却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发表与其手写稿高度一致的文章,侵犯其署名权、发表权等。她提供两份手写稿作为证据:第一份《信仰的力量——无场次话剧<巴交龙布>导演阐述》手写稿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共7页;第二份《导演阐述》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共11页。其中,第一份手写稿与甄某发表文章高度相似。

查丽芳手写的话剧《巴交龙布》导演阐述。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判决书显示,包括导演敖某、编剧赵某等多名剧组成员作证称,看到查丽芳写过手稿或在排练现场听过其阐述,而甄某未在排练现场出现过。

甄某坚决否认抄袭指控。他辩称,四川人艺作为出品人享有完整著作权,授权单位员工撰写导演阐述并发表,无需征求他人意见。

甄某对查丽芳手写稿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称手稿中的数据与原著《一个人的银行》记载完全不符。他提供的证据显示,该组争议数据最早公开出现在2015年9月《四川戏剧》杂志上,不可能被查丽芳2015年3月的手写稿引用。

甄某还提供了自己关于该文章的创作过程录屏,显示他早在2014年3月就开始相关创作,并有多次修改记录和邮件往来。

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创作时间是证明作品合法来源的关键依据。查丽芳的手写稿数据与原著不符,甄某的相反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争议数据最早公开出现于2015年9月。

法院认定,查丽芳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手写稿真实性,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手写稿实际书写时间为2015年3月,因此不支持其享有手写稿著作权的主张。

关于侵权构成,法院认为需要满足“接触+实质近似”的条件。查丽芳的手写稿未公开发表或提交归档,甄某无获取途径。在剧组会议中的阐述仅为抽象创作想法,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表达形式。

法院最终认定,甄某发表的导演阐述文章系其独立创作成果,享有合法授权,未侵犯查丽芳著作权,驳回查丽芳全部诉讼请求。

12月10日晚,查丽芳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

上游新闻记者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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