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22年8月2日进入某制造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2022年10月25日,陈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22年11月18日死亡。
当地大队于2022年12月12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所载:2022年10月25日16时27分许,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环湖路由北往南行驶时,电动自行车右侧低位与道路西侧立肩石碰擦,致车辆损坏,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1月18日死亡。
经调查,无法查证事发时电动自行车倒地的原因。该证明并对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记载有如下内容:事故现场路段,路面完好平直,路面干燥,视线良好。环湖路为车辆分车分向式通行,中心设绿化隔离带,双向设有六条机动车道,在机动车主道两侧设有辅道、人行道各一条,机动车道与辅道之间设绿化隔离带,辅道内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各一条,中间施划分道线。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
2023年5月11日,陈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处理结果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某之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各方对于陈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并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陈某对该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从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给出的分析看,该事故发生路段路况良好,车道清晰,并不存在任何不安全因素。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电动自行车右侧低位与道路西侧立肩石碰擦”,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相关交警部门的调查,可以证明该碰擦的产生并无其他责任方或外部干扰因素,事故发生的原因应系陈某驾驶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故陈某本人应对自驾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丨中国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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