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回国度假的开心时刻,
却没想到在酒店被人偷拍,
还遭到勒索说要把视频
放到成人网站……”
9月16日,深圳美豪酒店罗湖笋岗中心店的一名住客发帖称,被陌生人以“持有客房内视频”为由勒索。
据媒体报道,当事人与女友均在国外留学,今年8月2日,两人回国入住深圳该酒店,次日便办理了退房。9月13日左右,女友突然收到一条陌生短信,对方自称“专门为成人网站提供视频素材”,并表示“掌握了两人8月2日在深圳美豪酒店xxxx房间内的相关视频”,若不想事件“人尽皆知”,需与其协商删除事宜。同时,对方还通过电话提出支付3万元用于删除视频。
目前,该网友已向公安机关报警。美豪酒店一名工作人员称,酒店方也已报警,正在等待警方调查处理。
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对入住顾客隐私权负有哪些保障义务?
顾客在酒店入住被偷拍、勒索,
可向谁主张赔偿?
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哪些方面?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明英的专业解读!
1.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对入住顾客隐私权承担哪些保障义务?若顾客在入住期间遭偷拍,酒店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酒店是住宿服务提供者,必须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须保证其客房等私密空间是安全的,应当定期检查房间设施,防止针孔摄像头等隐私侵害装置的出现,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第三方实施侵权行为。若顾客入住期间遭偷拍,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在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前提下的补充责任,顾客可以要求酒店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偷拍客人私密视频,还以“将视频上传至成人网站”相威胁勒索3万元,偷拍者及勒索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首先,偷拍行为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将偷拍的隐私视频在网上传播,还可能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其次,威胁要公开视频并索要3万元,已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偷拍者和勒索者是同一人,可能数罪并罚。
3.顾客在酒店入住被偷拍、勒索,可向谁主张赔偿?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哪些方面?
受害人可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偷拍者和勒索者刑事责任;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酒店经营者或者其工作人员安装了上述设备,则酒店经营者承担责任。而如果是第三人在酒店内安装了上述设备,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酒店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范围包括因隐私权被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合理支出等。建议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报警回执作为证据,为后续索赔提供支撑。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博见习记者张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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