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记者于瓅
6月29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南省长垣市孙女士于2024年12月在自家新购的一楼带院住宅内,竟挖出多块疑似人体骨骼。随后,“女子买新房挖出尸骨腿都软了”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关注。
据该报道,2024年,孙女士购买了长垣市“长城德邻城”三期一楼的带院住宅。同年12月,她在装修期间对院子进行挖掘时,意外发现一根疑似人体大腿骨,随即报警。警方到场后带走骨骼进行检测。随后,孙女士又在同一区域挖出多根肋骨及尾骨,再次报警。
事后,孙女士多次联系物业及开发商协商解决方案,但对方以“房屋已交付”为由拒绝退房、换房。当地住建部门曾组织孙女士与开发商、物业进行协调,但未达成一致。
6月30日,长垣市住建局一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称,领导正在开会商讨此事,具体结果还没有出来。而物业则称,孙女士的院子土地仅有使用权,并无产权,且回填土来自外部采购,“不一定会对所有土进行筛选”。
那么此事件中,孙女士是否可以要求退房或换房?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接受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院子里挖出尸骨,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体验,使孙女士购买房屋用于正常居住生活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孙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付建指出,若开发商明知院子土地有此情况却未告知孙女士,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孙女士可主张撤销合同,要求退房或换房。”
“因开发商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交付的房屋及附属土地存在此类异常情况,开发商需承担相应责任。”付建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院子作为房屋的附属部分,开发商应保证其不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此外,付建强调,物业对小区公共区域及业主专有部分的相关配套设施有一定的管理维护义务,若其明知土地来源可能存在问题却未采取措施,也需承担相应责任。“院子里挖出尸骨,开发商和物业均未履行好相应义务,应承担各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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