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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人”莫随意当,小心上任容易卸任难

“挂名法人”莫随意当,以免上任容易卸任难。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并作出了判决。

赵某与谢某原本是多年的朋友。2020年5月,赵某受谢某所托,担任新设立的一家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2024年的时候,赵某了解到挂名法人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遂找公司与公司持股100%的股东M公司协商,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然而,两家公司都不予配合,这可让赵某有些发愁。

于是,赵某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并非这两家公司的股东,且自始至终与这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与该公司无实质关联。赵某在起诉前履行了向两家公司提交涤除法定代表人的通知等前置程序,表明了辞任态度;公司方应当配合其完成涤除赵某作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为此,法院遂判决支持赵某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定代表人并非一个虚无的“名头”,而是有严格的法律责任。“挂名法人”绝非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即使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经营,也可能面临承担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的风险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进一步明确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必须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工作事务的人员。在“挂名”法定代表人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仍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时,司法权介入工商登记中法定代表人实体权益的审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案中赵某不符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法院依法支持了赵某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请求。

(文中当事人和公司均为化名)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通讯员蔡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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