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在想怎么去凑这5万元
感谢执法人员手下留情
不然我这一年的生意都算白做了”
日前
在得知自己免予被处罚后
龚大爷总算松了口气
不过
一旁的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却提醒他
这并非“手下留情”
而是根据相关法律“柔性执法”
“你虽然免罚了
但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我们还会溯源查下去
你之后也一定要记住进货查验”
卖芒果被检测出“农残”超标
获利25元,被“罚款”5万元
龚大爷在成都邛崃市羊安街道开了一家小超市,除了零食百货,也在门口摆了个摊卖些水果。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一次抽检中,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芒果“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通俗地说,就是“农残”超标了。
图源:封面新闻
噻虫嗪和噻虫胺是使用较为广泛的农药,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这些杀虫剂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和皮肤等造成伤害。
邛崃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了现场查验。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这批“农残”超标的芒果共7.1kg,售出后除去成本,龚大爷共获利25.489元。
“这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营‘农残’超标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邛崃市市场监管局羊安监管所所长韩军说,“当时,龚大爷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的相关凭证,如果确实未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即便从轻处罚也将会罚款5万。”
两张“清单”明确不予处罚情形
大爷避免了一张“天价罚单”
“我进货怎么看得出来它不合格嘛,这个怎么处罚我呢?还罚那么重。”龚大爷有些着急。
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一个个体经营户,转卖芒果才赚25元,就要被罚5万元,“小过重罚”是否不太合适?
这也是韩军在查处过程中面临的两难困境:一方面,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以“四个最严”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经营农残超标的食品,食安法明确规定须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另一方面,去年以来,各地司法部门强调“过罚相当”,在行政复议和对行政争议案件进行监督过程中,针对行政处罚结果明显与违法情节过罚不成比例的情况,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校准。
此前,多地都曾有过“天价罚单”最终被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的案例:
2019年,福州一名老农转卖芹菜获利14元,却因农残超标被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追加罚款共计10万元,因老农无力偿还,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老农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涉案金额小,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反馈不合格芹菜来源,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原处罚畸重。2023年,法院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2023年,衡阳一家水果店老板为招揽顾客,在网上搜了一些水果的功效与作用,做成海报贴在店里,却被人投诉称“虚假宣传”。行政执法机关核实后,对水果店处以罚款、滞纳金共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投诉人并未在店里购买水果,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人因受广告误导而产生经济损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按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减轻处罚,有可能因为没有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被追责;如果严格食安法规定处罚,又可能被司法部门认定为‘小过重罚’,我们基层执法人员也很难自己去平衡这个度。”韩军说。
好在不久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经过长时间的实际调查,韩军充分了解了商家的实际情况,龚大爷也找到了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情况。如此一来,就有实打实的证据证明,龚大爷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这批问题芒果。
“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了这些重要条件,按照新出台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是这仍然是违法行为,只是不予处罚,你之后也一定要记住进货查验,保存好台账”韩军告诉龚大爷。
“免罚”不是终点
“宽严相济”优化营商环境
当然轻罚也要严监管,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不能有一丝松懈,记者了解到,虽然龚大爷已经拿到不予处罚的通知书,但并不意味着调查的终结。
“现在,我们已经将线索移交到上游商家所在的崇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一直要追溯到根源,看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也提醒商家,日常一定要做好进货查验并索证索票,规范经营行为,一同保障食品市场秩序安全稳定。
记者了解到,过去,面对一些“天价罚单”,基层执法人员也有自己的无奈。此次出台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列出了处罚依据和免罚条件,给基层执法提供了更清晰的标尺。把法治温度贯穿于立法、执法各环节,将惠及更多经营主体。
小微经营主体既是整个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市场的“神经末梢”、服务群众的“经济细胞”,也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
“免除一笔罚款可能挽救一家小微经营主体。”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说,营商环境的优化,需要精准执法,一方面严格监管,一方面柔性执法,宽严相济,“既能呵护经营主体,又能把规矩立起来,让营商环境更优化、经营主体更活跃。”
细化处罚标准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要根治“小过重罚”问题,不能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一个个具体案件纠偏。重要的是从体制机制的改革入手,禁止市场监管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处罚数量或金额指标,避免因评议考核刺激运动式执法。
四川师范大学调解研究院执行院长甘露副教授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目前所面临的依法行政和包容审慎的两难问题,在这起案件中得以充分体现。
“其实,执法人员结合具体案情,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处以5万元罚款是没有问题的;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综合裁量做到‘过罚得当’也没有问题,但问题就在于,具体操作中存在被追责等执法风险。”甘露表示,《行政处罚法》中关于适用可以不予处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危害后果轻微”,但执法实践中,对“轻微”的界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实操性不强,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形。
在甘露看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两张清单》,让食品领域的不予处罚有了具体依据,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也还有很多领域没有覆盖到。”为此,甘露建议,可及时梳理发现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与实际情况、公众认知不匹配的情形,畅通问题收集反馈渠道,及时修改完善法条,细化处罚标准,明确不同情节的处罚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依法行政和改善营商环境。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203304862@qq.com
本文链接:https://jinnalai.com/jingyan/7342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