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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春亮案受害者家属遭网暴案一审判决:三被告被判道歉并赔偿

封面新闻记者杨峰

2024年5月27日,封面新闻从江西乐安曾春亮故意杀人案受害者亲属康女士处获悉,5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康女士诉辛某、詹某芳、吴某君3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三名被告均使用微博账号对康女士一家实施了网暴行为;法院判罚,三名被告分别向康女士一家公开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用。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本案中,辛某系抚州市公安局民警,网暴康女士一家时,任抚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后调离该岗位。抚州市公安局官网显示,2023年11月,辛某参与了抚州市公安机关的新闻宣传培训工作;詹某芳系江西抚州市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2024年4月3日,乐安县政府官网显示,詹某芳因工作调动或者离开执法岗注销了执法证件;吴某君系一未成年人。

5月25日,辛某的涉案微博发布了署名道歉信,称为当时在网上的冲动言论感到后悔与自责,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消除不良影响,特向康女士等人致以诚挚的道歉。5月27日,詹某芳的涉案微博也发表了署名道歉信,称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为消除不良影响,特向康女士等人致以诚挚的道歉。康女士表示,至5月27日判决生效,她未收到三名被告上诉的通知。

事件

刑案受害人家属被诽谤网暴者系公职人员

2020年8月,江西乐安发生一起重大恶性连续杀人案件。8月8日,罪犯曾春亮闯入江西省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的康家,残忍杀害两位老人,重锤一名7岁幼童头部致其重伤。2020年8月13日,潜逃中的曾春亮再次犯案,杀害山砀镇厚坊村的驻村干部桂高平。2021年12月23日,曾春亮被执行死刑。

康女士是曾春亮故意杀人案受害者康家两位老人的女儿。2020年8月,曾春亮在康家作案后潜逃期间和被捕后,康女士多次代表家人指控警方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涉嫌渎职。康女士认为,2020年7月曾春亮曾潜入康家实施盗窃,康家在7月22日、7月23日连续报警后并没有引起乐安警方的重视。

此后,康女士发现多个账号在她发声的话题中,对她的家人进行诽谤和谩骂。康女士向记者表示,经过艰难的取证后,她和律师确定了3个账号的注册者身份,并分别对他们提起民事诉讼。其中一名被告为时任抚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辛某。2023年6月9日上午,康女士诉辛某案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

构成侵权应担责,每个人都应遏制网络暴力

判决书显示,深圳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期间,辛某通过其注册的“睡不够的”(曾用昵称“摄影师老卡”)、“抚州突发”、“抚州吃货”、“抚州人家”微博账号以及在康女士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言论,其中在其本人微博发表言论3条,在康女士的微博评论区发表言论5条,在其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言论3条。

辛某发表的涉案微博言论的内容包括:“帮忙扩散是为了让你发财吗?拿到钱怎么分呀,吸毒吗?”“赚多少钱也不够吸毒”“能不能出来解释一下,吸的是啥毒,麻果不是海洛因?”等。龙岗法院认为,辛某的言论明显带有贬损侮辱“康家人”名誉的字眼,足以导致看到该言论的公众会降低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对“康家人”的名誉造成损害。

辛某辩称其是通过当地公安微博已公开的信息指出康家吸毒,内容属实,不构成侵权。因辛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述属实,且如上所述,辛某发表的言论除指出康家吸毒外,还包含其他明显带有贬损侮辱“康家人”名誉的内容,故被告辛某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龙岗法院指出,对于超出合理限度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遏制网络暴力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只有在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下,公民才能真正享有充分参与、表达和监督的言论自由。

詹某芳、吴某君涉案的判决书也显示,2020年8月19日至20日期间,詹某芳通过“鉴影毒舌君”微博账号发表了对康女士一家的侮辱、诽谤言论;2020年8月19日至24日期间,吴某君通过“气大无穷的项籍”微博账号发表了对康女士一家的侮辱、诽谤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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