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厂净水的过程图片(自来水厂流程图简易)
自来水厂流程图简易
瓶(桶)装饮用水生产监管及生产许可证申办程序
瓶(桶)装饮用水生产监管及生产许可证申办程序
瓶(桶)装饮用水生产目前列入食品生产的范围,其生产监管部门主要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瓶(桶)装饮用水生产单位首先要取得地方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然后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具体的申请流程大致如下:
一、许可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新办发证)
二、许可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三、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份)
1.封面及注意事项;
2.申请人陈述;
3.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4.申请人治理结构;
5.企业(集团公司、经济联合体)组织结构图;
6.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7.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8.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9.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除法人至少6人)
10.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二)企业相关证件(2份)
11.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1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拟设立企业可省略);
13.申请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办还须提供法人委托书及法人、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14.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核对原件,拟设立企业可省略);
15.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复印件(核对原件,拟设立企业可省略);
(三)相关附件(2份)
16.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效期内(自受理日期算起有效期应超过6个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核对原件);
17.委托检验合同(核对原件,出厂检验实施委托检验的需提供);
18.其他相关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认证证书(应是国家认监委批准认可的HACCP认证机构所颁发的有效证书,企业的HACCP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中,应当包括申证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拟设立企业可省略);(注:HACCP表示危害分析的临界控制点。确保食品在消费的生产、加工、制造、准备和食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在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方面是一种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法。)
19.(1)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须提供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等跟踪相关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2)取地下水的要提供取水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瓶、桶装饮用水的企业须提供灌装间的千级报告复印件(核对原件);申请饮料的企业须提供供水设备及用具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4)生产肉制品的企业须提供原料肉“三证”,原料肉为进口的须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复印件;
(5)生产茶叶的企业,须提供评茶员相关资质复印件(核对原件);
(6)乳制品、白酒、糖、味精、碳酸饮料、酵母等受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须提供产业政策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新资源食品须提供卫生部相关公告复印件;
(8)配制食醋所用醋精须提供发酵法生产的食用醋精证明材料;
20.食品生产加工场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详细开具说明见附件);
21.厂区与周围环境平面图;
22.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平面布局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标注各生产功能场所及辅助场所名称);
23.生产设备布局图(需标示出每个车间的名称、尺寸、面积);
24.生产工艺流程图(不同标准、工艺的产品应分别提供;图中应注明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关键控制点,配料、投料工序必须设为生产关键控制点;应注明所有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何工序投入何种原辅料应详细列明,应标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
25.按生产设备一览表(见申请书)顺序附上生产设备、设施的发票等购置资产证明、租用证明(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及“企业承诺书”(说明原因并承诺相关设备的产权为企业所有,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拟设立企业不能用承诺书来代替相应的购置证明);
26.按检测设备一览表(见申请书)顺序附上检测设备设施的发票等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无相关资产证明的须在本页后附“企业承诺书”(说明原因并承诺相关设备的产权为企业所有,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拟设立企业不能用承诺书来代替相应的购置证明);
27.法人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任命书、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任命书、检验员任命书;
28.(1)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学历证书(大专以上)或职称证书(助理工程师以上)复印件(核对原件),和3年以上相关实际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2)食品检验人员学历、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核对原件,高中以上学历的需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需持有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
(3)治理结构中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29.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应涵盖原辅材料采购运输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执行标准、出厂检验、成品贮存运输、销售台账、不合格产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接受委托加工、消费者投诉处理以及各种质量记录表格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四、申请材料要求
(一)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采用A4纸,材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纸质资料均为一式两份(除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如无公章,则需盖法人指印、法人签名;申请材料注明需提交复印件并核对原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所有事项应由该企业的工作人员负责。
五、许可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每个申请食品品种向受理大厅递交相关申请材料。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地点不相同的,应当分别申请生产许可。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二)材料登记
受理大厅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接收;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受理大厅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包括原件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申请材料,予以登记,并出具《东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接收登记表》;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接受登记。
(三)受理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需签名或盖章确认。
(四)实施核查
1.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核查工作量,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下达《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2.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过程中,食品生产科和核查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3.已设立食品企业(经营范围包含申报品种的生产加工范围),核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
(五)基本符合项整改情况审查
1.申请人核查项目有1个至8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市食药监局(受理大厅)提交整改完成报告,整改完成时间以申请人提交整改完成报告时间为准;受理大厅收到申请人整改完成报告后,移交食品生产科组织对申请人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审核或现场核实,出具整改复查结论,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
2.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整改完成报告、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食品生产科按时限要求,如实记录,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按核查不合格处理。
3.申请人对整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向食品生产科提出异议申请。需要核实的,由市局食品生产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最终整改审查结论。
(六)审核与审批
核查机构负责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最终核查、汇总、整理后,报食品生产科;食品生产科审核申请人许可材料,报送市局领导审批。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许可决定作出前,要求撤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市局提交书面申请书,经市局确认后,许可自然终止,申请人可以再次提交申请。
(七)打印、发放证书
经市局领导审批后,市局食品生产科制作获证企业名单送达受理大厅;受理大厅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制作证书签收表,在10日内发放证书。
(八)组织试生产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或变更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九)生产许可检验
1.申请检验。申请人向受理大厅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各1份,申请相应食品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检验。市局食品生产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许可检验抽样。
2.样品抽取。抽样人员在10日内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年版)及相关食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产品执行标准分别抽取样品,同一执行标准中有不同食品品种且使用原料、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或者生产设备差异较大的,也应分别抽取。样品一式两份,并加贴封条,填写《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抽样单》。抽样单及样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3.选择检验机构。申请人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省食药监局网站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
4.样品送达。封存的两份样品由申请人在7日内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及保存条件,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5.样品接收。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接受;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及时通知市局食品生产科。对接收或拒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单上签章并做好记录。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接收的样品。
6.实施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10日内完成检验(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以及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1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的除外)。检验完成后,及时向食品生产科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
7.检验结果送达。生产许可检验由食品生产科负责送达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
8.检验复检。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市局食品生产科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符合复检条件的,组织进行复检;不符合复检条件的,不予受理。
9.复检结果送达。根据复检结果,市局食品生产科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复检结果作为最终检验结论。
10.全部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或者经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收回已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并予以注销,申请人不得生产、销售相关申报产品,擅自生产销售的,按无证生产进行查处。
(十)载明许可品种范围
市局根据检验结果,按照如下原则决定是否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载明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市局食品生产科根据生产许可检验情况制作、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十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副页的送达
申请人需携带《受理决定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领取)或者指定(委托)书及指定(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指定或委托人领取)前往受理大厅,工作人员核对、收取以上材料,领取人签收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和副页。
(十二)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工作程序
已设立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规定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持有已包含申请产品生产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审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即现场核查时间即为现场取样时间。
(十三)获证公告
市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在局网站上统一公告准予生产许可的申请人信息。
六、许可时限
本程序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一)作出受理决定期限:5日内。
(二)现场核查和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期限
1.组织完成现场核查:20日内。
2.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期限:10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三)决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现场核查和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四)颁发证书期限
在市食药监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或副页。
七、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范围为国家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包括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
八、实施机关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建设路1号
受理地点: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九、咨询机构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电话:0769-22331056、22331070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厅
电话:0769-2210207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现场核查审查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
收费标准:每家企业每一次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收取2200元,同一家企业每次申请同类产品,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加收440元。
(二)产品检测费
由申请人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的规定支付给检验机构。
除上述费用外,不收取公告等其它费用。
十一、资料下载
有关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实施细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以及有关示范文本可在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阅和下载: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工作流程图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糕点单元示例)
(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
(四)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
(五)食品生产许可办理委托书
(六)生产加工场所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开具说明食品生产场所使用证明(参考格式)
自来水厂净水的过程图片
自来水厂净水过程:1、取水后加入絮凝剂,与水中的杂质进行反应和吸附。2、静置水,待其沉淀。3、分别经过装有石英砂、活性炭等滤材的滤池进一步过滤。4、出厂前进行加氯消毒。5、通过管道输送入户。
自来水是指通过自来水处理厂净化、消毒后生产出来的符合相应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生产使用的水。
自来水由自来水厂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相关卫生标准》,经过沉淀、消毒、过滤等工艺流程的处理,最后通过配水泵站输送到各个用户。
自来水消毒大都采用氯化法,氯化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水传播疾病。世界上安全的自来水消毒方法是臭氧消毒,但成本过于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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