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一直以来,提到教师这个教书育人的高尚职业,特别是驻扎在偏远贫困地区的乡村教师,大家更多的是尊敬与赞扬。而最近却发生了扶贫教师被驻村书记殴打,打人者甚至没有得到相应处分的恶性事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根椐报料人了解到,广西省河池市宜州区某中学教师蓝先生(化名)一直承担农村开展扶贫工作的任务,2023年4月18日上午,蓝先生按要求到当地乡村完成扶贫工作,返回办公室准备打卡时,在办公室遇到凤朝村驻村第一书记钟某某(由宜州区某重要单位和组织部委派)。钟某某第一时间确认了蓝先生的单位与身份,并且制止蓝先生帮助有监考工作的同事打卡。11点26分蓝先生完成自己的打卡后走出村委办公室,突然遭到等候在走廊的驻村书记钟某某的袭击。工作人员覃某某、廖某某劝阻均无效,蓝先生反复被钟某某辱骂、拖拽和殴打。而驻村书记钟某某做出这一恶劣行为竟只是因为莫须有的罪名:钟某某认为蓝先生在凤朝村扶贫工作群乱发言并向组织举报过他。这些自己从未做过的事却导致右侧第10根肋骨骨折,颈部软组织挫伤!
受害者倾诉,事发当晚蓝先生已报案,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5月12日河池市当地公安机关调解失败,6月9日河池市宜州公安机关对驻村书记钟某某下达行政拘留10天处罚决议书,并执行拘留,6月12日钟某某提出行政复议,河池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维持原来行政处罚决议,7月17日继续执行拘留,拘留期结束后,驻村书记钟某某返回宜州区委正常上班,生活工作均没受任何影响。受害者不明白,驻村书记这样恶劣的黑恶行为,性质这么恶劣,情节这么严重,对党和社会的影响极大,为何只拘留10天?然而之后宜州区纪委相关部门只对钟某某进行单位党支部内警告处分,不再进行政务处分,更加令人不解,这样的处理结果对平民百姓而言何来公正一说?驻村书记钟某某如此行为,有何德何能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为人民服务?如此腐败的书记是其太优秀、政绩突出?还是其黑恶保护伞的后台强大?
根椐报料人反映,经受害者蓝先生多次催促后,2023年9月25日河池市宜州区相关部门才通过电话告知蓝先生和举报人莫某某:对钟某某进行党支部内警告处分,无政务处分,涉及机密不予以提供书面处分的结果。针对于当地相关部门做出如此草草了事的处分,大家都百般不解,如此的处理结果又如何能服众?难道要任由党的形象被黑恶势力抹黑吗?当地相关部门对于党员干部的暴力事件为何如此敷衍了事?普通教师的权益该如何维护?驻村书记钟某某真的有能力担任目前的职务吗?
据记者了解到,2019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2020年5月广西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意见和清单中明确指出不再安排中小学教师参与各种教学以外的扶贫等工作,但是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并未执行,截止2023年10月宜州区尚有1700多名中小学教师有扶贫跟踪任务;该校70多位在编教师,就有195户扶贫跟踪任务,时刻准备着随叫随到,入户联系群众,反复采集核对各种数据,填写各种表格,走形式主义,本不该由教师完成的扶贫等工作又为何让教师完成?除了殡仪馆等少数单位外,各个部门能下文要求学校完成绝不放过,不能单独下文的,联合多个单位下文到学校,不能下文的以电话、二维码、考试、填写APP等形式要求学校完成,并且要有活动计划方案、图片、总结等,上交到上级相关部门,不完成单位,扣年终绩效,教学成了学校教师的次要工作,而这些扶贫教师负担等更多工作后未曾得到更多的收入,反而几年来宜州区中小学教师绩效只有政府干部的50%到70%,余下部分绩效最终落到何处,不得让人产生疑问?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对于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也有明文规定, 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希望当地上级部门能深入处理严查此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个人权益,维护好党员在群众中的形象,更应该对当地教师的扶贫工作做出规范,当地相关部门面对基层群众的上访问题,希望不要相互推诿踢皮球,遭遇曝光后,更不要打击报复无辜的人民群众,注重维护群众利益,注重顺应群众意愿,注重顺应发展规律,注重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当地领导干部能不能做到言行一致,是解决基层群众众多问题的关键。要想做一个好官,就必须用新时期中国特色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并严格按照党章规程,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多为基层人民群众办实事,多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让我们一起永远跟着党的路线走。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凤凰新闻社讯:记者:马长为 编辑:冯其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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