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的法律规定(质权合同是什么合同)
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68)
本章概述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八章规定的是质权。共两节22条,对比《物权法》,其中4条有修改。
典型案例
马先生去打车运动场打羽毛球,下车付款时,发现因换装运动服,没有带现金也没有带手机,于是和司机师傅说:“我把羽毛球拍放在您这里,我进球场借点钱支付给您打车费”请司机稍等。马先生支付车费后,司机将球拍还给了马先生。这其中就包含了一个质押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上述案件中马先生就是出质人,司机是质权人,羽毛球拍是质押财产。但这只是包含了一个简易的质押关系。因为设立质押,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法律条文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法条由来
一、质押制度
1. 《民法通则》没有区别抵押和质押
2. 《担保法》第33条和第63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押权。
3. 《物权法》第179条和第208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押权。
二、该条来源于《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三、修改两处:
1.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变为“(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2.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变为“(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法律释义
一、动产质押
为担保主债权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权到期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对以该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二、 质押合同
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亦即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质押合同的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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