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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撤回民告官列入黄名单(涉及滥诉行为规制的条款引发较多关注)

12月25日下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声明称,该院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部分内容不够成熟,现予以撤回修改”。南都记者注意到,该《意见》于22日发布,其中“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应列入滥诉当事人黄名单 ”等表述引发争议。目前,郑州中院官网已将该《意见》删除。

网页快照显示,《意见》共十四条内容,就当事人诉权保护、滥诉行为规制、行政立案和审判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八项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南都记者注意到,涉及滥诉行为规制的条款引发较多关注。比如,《意见》要求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规定“当事人缺乏正当诉的利益,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应列入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对被列入黄名单人员提起的相关诉讼,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依法释明,坚持起诉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对实施滥诉行为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依法予以司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还要求,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对列入名单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应向相关司法机关予以通报、建议处理,对列入名单的其他代理人应向其推荐单位提出建议。对污点代理人的代理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代理条件的坚决不准许代理。两级法院应将污点代理人名单报告上级法院,通报同级行政机关。 ”

上述《意见》发布后引发争议。“这一红头文件所设立的制度是在限制公民的诉讼权利。”12月24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表示,“法院不能任意对依照法律规定来本院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自行判断是恶意还是善意,并作出相应的限制其诉讼权利的处理。”

12月25日,郑州中院发布声明称,“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该《意见》部分内容不够成熟,现予以撤回修改。感谢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批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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