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事故上报流程及内容)
一、事故等级分类
事故等级分类 | 事故分级标准 | 主要负责人罚款(上一年收入) |
特别重大事故 | 30≤死亡人数 | 80% |
100≤重伤人数 | ||
1亿≤直接经济损失 | ||
重大事故 | 10≤死亡人数<30 | 60% |
50≤重伤人数<100 | ||
5000万≤直接经济损失<1亿 | ||
较大事故 | 3≤死亡人数<10 | 40% |
10≤重伤人数<50 | ||
1000万≤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 | ||
一般事故 | 死亡人数<3 | 30% |
重伤人数<10 | ||
直接经济损<1000万 |
事故等级汇总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一)事故报告对象及时间要求
综合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事故情况后,应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二)事故报告程序
1、一般事故,逐级向上报。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
3、越级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以上安检和有关部门报告
(2)安监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事故续报、补报
(1)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发生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及时向安监和有关部门补报。
(2)其他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及时向安监和有关部门补报。
5、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状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6、应急救援
(1)事故发生单位
(2)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7、现场保护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坏相关证据
(2)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注,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
三、生产事故调查
1、调查部门
2、特别规定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3、事故调查组
(1)成员
事故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职责
1)查明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调查时限
1)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之日60日内,经负责调查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
2)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四、生产事故的批复
1)批复时间:
a: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内批复
b: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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