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哪几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抢救流程)
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草案二审稿中增加的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规定,引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与热议。
草案二审稿提出,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于具体补偿办法,草案二审稿明确,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不过,多位委员认为,具体补偿办法的制定主体并不完全清晰,应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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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明确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田红旗委员认为,草案第56条第3款“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存在文义歧义和制度漏洞。建议分别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制定补偿办法中的具体任务。
田红旗表示,该条款对于具体补偿办法制定主体的规定,并不能准确得出具体补偿办法的制定主体究竟是国务院还是各省级政府,或是前后二者联合制定。
对此,田红旗指出,为避免地域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不同省份间异常接种反应补偿上的显著差距,应当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准和浮动区间,而各省份政府应当依据统一的基准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浮动区间内制定本省份的具体补偿办法。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胡梅英也建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不同于上述制定浮动区间的建议,胡梅英认为,应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
在胡梅英看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属于无法避免的极小概率事件,严重的反应会给受种个体或家庭带来灾难性的伤害。比如脊髓灰质炎接种的异常反应,江西省补偿60万元,北京市补偿达140万元,补偿政策的差异、补偿标准的不统一,造成各省份异常反应病例补偿的互相攀比,因此建议能够统一。
建议细化异常反应判定原则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给予补偿前,须有明确的异常反应判定原则。
杜黎明委员表示,目前全国缺乏统一的诊断标准,各地掌握标准不一,并且出现同一种疫苗引起的相同异常反应病例在不同省份或地区的鉴定结论截然不同,容易引发纠纷。建议细化异常反应的判定原则,制定异常反应诊断标准,并以国标形式公布执行。
在具体补偿方面,吕世明委员则建议,草案中的“应当给予补偿”希望能表述成“应当给予及时补偿和救助”。如果某种补偿过几年甚至更长时限就不知道会产生什么效果,如果产生了不良的结果后才给予补偿那就晚了。
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则是建议在“应当给予补偿”后面加上“并保障其终生合法权益”。
沈志强表示,法律制定应该有一个基本原则,尽管是小概率事件,但是对发生异常反应的家庭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而这种损害至少给受害家庭带来4代人的意外伤害,仅以家庭的微薄之力难以抗争。因为这是为了响应国家免疫规划造成的损害,这个损害就等同于因工致残的成年人,我们应该遵循“妥善处理、负责到底”的精神,以“全额报销医疗费,足额发放生活费”为基本原则制定办法。
对产销假劣疫苗终身追责
此外,草案二审稿中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且完善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明确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对于处罚力度的加大,多位委员表示认可。贾廷安委员表示,总体来看,目前草案基础比较好,特别是规范疫苗生产、流通行为,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考虑得很周密。
不过,也有委员认为仍可继续加大力度。吕世明指出,关于提高罚款额度和惩罚性赔偿,希望再加大力度,疫苗管理法正当其时,对违法的行为要加大罚款额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也建议,加大对生产、销售假疫苗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的罚款力度。
沈跃跃表示,对于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以及编造虚假信息等情况的相关单位,处以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但对于相关责任人员,仅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或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明显过轻,建议要加大处罚额度,可以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而针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行为,陈文华委员建议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陈文华表示,疫苗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而且关系到几代人、关系到今后,所以应该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有些疫苗不是当时就能发现危害,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够发现问题。而且往往致人残疾或者夭折,应该追究终身责任。”
对比其他行业,陈文华指出,比如金融行业,对贷款、放款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对经济上产生的损失或者危害可以实行终身的责任追究,而且是一笔贷款或者两笔贷款,范围很小。但是疫苗的问题比一笔贷款、两笔贷款涉及到的范围更大,危害性更重,所以应该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人员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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