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程序怎么走(民事抗诉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申请民事抗诉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提出监察建议或抗诉的法定情形:1.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为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此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2.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3.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检察院的审查与处理:1. 检察院对该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做出提出或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2.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3. 第二百一十条 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三、再审的审理程序: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提审);有符合民诉第200条第1-5项规定的情形的(即证据问题)可以交由下一级法院审理,但是经该下一级法院再审的除外。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再审程序启动后,除有法定终结诉讼的事由外,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四、审理范围不超过抗诉范围: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即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
案例
案件两审终审后,申请人2019年12月18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驳回再审申请,2020年6月28申请人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20年7月16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民事监督案件。后应由东莞市检察院三个月内即2020年10月16日前审查,决定是否提请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是自己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广东省检察院备案。检察院抗诉抗诉的,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即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其也可以交由下一级法院审理(有例外,见下文)。东莞市检察院在审查受理与否的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检察院的处理为终局处理。
申请民事抗诉依据
0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0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二) 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03《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203304862@qq.com
本文链接:https://jinnalai.com/fenxiang/167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