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税率(不动产租赁简易征收政策 )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一般计税法
·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税率9%,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9%)-进项税额;
·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率为3%;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x3%;
2、简易计税法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不动产,适用征收率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之前去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率5%,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单位纳税人
·出租不动产(含住房),适用征收率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出租其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含住房),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率为5%,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 (1+5%) X 5%;
2、个体工商户
·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征收率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出租其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率5%,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出租住房,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1.5%;
·出租其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住房,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率为1.5%,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x1.5%;
3、其他个人(自然人)
·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征收率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出租住房,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1.5%。
三、住房租赁企业税收优惠
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
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住房租赁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可选择按5%的征收率减按1.5%,或继续使用9%的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
享受时间:1⃣️自2021年10月1日起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 ,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四、其他相关税收优惠
1、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3、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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