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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最新征地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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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 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全部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征地涉及移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要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 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户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属于已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属于未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1、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1号)

第八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

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土地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其余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2、吉林省

《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

3、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62号)

(六)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土地被全部征收或征用(撤村建居)的,土地补偿费90%用于分配,10%作为善后预备资金,用于漏登、错登等人员土地补偿费的发放。

土地被大部分征收或征用(原集体经济组织建制保留或经调整保留)的,土地补偿费的85%用于分配,15%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分配,2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4、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21号)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取得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严禁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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