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公开对黄国良的行政处罚!你认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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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国亮
性 别:男
年 龄:44
单 位: 无
住 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黄庄村169号
现住址:山西省平遥县洪善镇曹冀村西北下阵地与祁县交界处
当事人黄国亮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一案,经平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黄国亮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的行为属实。
2021年9月2日9时许,平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一行2人来到位于洪善镇曹冀村西北下阵地与祁县交界处的一处院落内,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经当事人黄国亮确认后,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及仓库依法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当事人并没有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在一仓库内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标签标注:鲁饲证(2019)16244、生产单位:临沂杰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名称为P90血球蛋白粉]的产品134袋,每袋25kg。用白皮袋包装的猪血浆蛋白粉63袋,每袋20kg。在该仓库的东北角有13袋用绳子系口的产品渣子,经执法人员现场过磅称重后确认,此13袋产品渣子共重373.4kg。随后,执法人员在另一仓库检查发现2袋(25kg/袋)柠檬酸钠,另外还有18kg已拆包的柠檬酸钠。在同一仓库,执法人员还发现有1箱(5袋/箱)零3袋(2kg/袋)共8袋消泡剂。对以上发现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同时查看了生产车间和其他地方,均未发现有与本案有关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给黄国亮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电话请示农业农村局局长后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复印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委托试生产协议、成品料统计表、柠檬酸钠、消泡剂的进货票据及使用台账,提取了临沂杰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
当事人在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1年8月17日到2021年9月1日共生产单一饲料喷雾干燥猪血球蛋白粉134袋(25kg/袋),其货值金额为6030元,生产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63袋(20kg/袋),其货值金额为2835元。以上违法生产的两种饲料的货值金额共为8865元。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成品料统计表所体现的饲料产品数量、现场查获的饲料产品数量,认定当事人没有销售其违法生产的产品的事实。至此,本案事实已经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黄国亮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委托方营业执照1份、委托方饲料生产许可证1份,用于证明委托方的生产资质。当事人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试生产加工协议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与委托方的关系以及当事人所违法生产的产品的单价。
证据二:涉案产品正面照片1份及反面照片1份、产品整体存放照片1份、生产车间照片1份、生产产品所需添加剂照片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讯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什么产品,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价格,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添加剂等;现场检查照片1份及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于还原执法人员当时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成品料统计表1份,用于证明违法生产的产品数量。柠檬酸钠、消泡剂的进货票据1份、柠檬酸钠、消泡剂的使用台帐1份,用于证明添加剂的进货数量和使用情况。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黄国亮在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单一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原料目录》第一部分《通则》中第八条之规定:“本目录第四部分所列单一饲料品种,是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证的单一饲料产品不得作为饲料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8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经本机关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134袋(25kg/袋)血球蛋白粉。
2、没收63袋(20kg/袋)血浆蛋白粉。
3、没收13袋(373.4kg)血粉渣子。
4、没收英轩牌柠檬酸钠68kg。
5、没收金钥匙复配消泡剂8袋(2kg/袋)。
6、罚款叁万元整(¥3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平遥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遥县农业农村局
来源:平遥政府网、爱平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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