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行政法》概念
一、 行政法基本原则
1. 合法行政
(1) 法律优先: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2) 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2. 合理行政: 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正常的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 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子原则之一:
考虑相关因素: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 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 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 诚实守信
子原则之一:
信赖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不得撤销、 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二、 行政主体
1. 行政主体: 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2. 分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三、 公务员法
1. 公务员: 依法履行公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 公务员交流
(1) 调任: 国有企业、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外到内)。
(2) 转任: 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
①内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 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
转任。
②外部平级转任: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有计划、 有重点地跨地区、 跨部门转任。
③外部下到上转任: 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四、 具体行政行为
1.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2.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
3. 效力
(1) 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 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必须遵守,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都有拘束力。
(2) 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 不得更改的效力。
(3) 执行力: 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五、 行政许可
1.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 设定行政许可是国家机关创制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条件、 程序和期限的立法活动。
3. 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权, 按照法定程序, 根据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 审查 申请人是否需要准予其开展相应的许可活动的基本过程。
4. 委托实施: 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内,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许可。
5. 集中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 省级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六、 行政处罚
1. 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2. 没收违法所得: 被处罚人从事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性利益。 没收非法财物: 被处罚人直接用于违法 行为, 且属于本人所有的物品。
3. 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机关暂时或永久的停止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4. 行政处罚设定: 国家有权机关通过创设和规定行政处罚事项的立法活动。
5. 一事不再罚: 当事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律规范, 可以由多个机关进行处罚, 但 是,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 行政强制法
1.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 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
性控制的行为。
2.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 义务, 采取强制手段, 强迫其履行义务, 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八、 行政诉讼法
1. 行政诉讼: 法院应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 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 解决特定范围内 行政争议, 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
2. 诉讼参加人
(1) 原告: 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被告: 由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 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的 组织。
(3) 第三人: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 或者同案件的处理 结果又利害利害的, 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 管辖: 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4. 起诉: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 予其救济的诉讼行为。
5. 受理: 人民法院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 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6. 举证责任: 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 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 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7.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 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 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
九、 行政复议
概念: 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 按照行政复 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十、 国家赔偿
1. 国家赔偿: 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造成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 制度
2. 归责原则: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以决定国家对何种行为应当赔偿, 对何种行为不应 赔偿。
3. 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 成损害, 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4. 司法赔偿: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 审判权和看守所、 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 无辜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 健康、 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 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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