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提起仲裁申请但未被受理的,法院可否受理其起诉?
裁判要旨
本案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请人不服该通知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时需要对申请人仲裁时是否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进行审查,若该理由并非法定正当理由,则本案应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
争议焦点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提起仲裁申请但未被受理的,法院可否受理其起诉?
裁判意见
广东高院认为:根据本案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司源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3月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仲裁委依法受理并向司源送达开庭通知书,告知其于2015年5月12日下午14时10分开庭。因司源在开庭通知书规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仲裁委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5]1464号仲裁决定书,按司源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司源再次申请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不[2015]2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司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是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属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请人不服该通知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时需要对申请人第一次仲裁时是否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进行审查。因司源未举证证明其经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存在正当理由,二审裁定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司源的起诉并无不当。司源申请再审称其未按时到庭是由于混淆开庭时间、道路严重塞车,该理由并非法定正当理由,故司源认为本案应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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