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技术服务的经营范围(个体户经营范围)
个体户可以少交税吗?个体户可以不记账吗?很多人觉得可以通过成立个体户来进行税收筹划……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任何的税收筹划都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个体户不是法外之地!近期,多家个体户因虚开发票等涉税问题被稽查甚至是判刑了!
江苏省税务局近日发布的税务处罚中,大部分被处罚的主体都是个体户!
警惕!今天起,个体户开发票必备的8个“要”!
一要:具有真实经济业务。
税务局对发票背后业务实质的关注远远大于发票本身,发票仅仅是一个表象而已,因此业务真实为第一前提。
二要:具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
因为没有人员就没有相应的业务能力!个体户的负责人不要进入黑名单,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避免用60岁以上的人员,预留负责人电话必须为有效电话!
三要:具有证明业务发生的证据。
比如一份咨询费的发票,是否有咨询专家的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
再次,企业要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后续针对咨询事项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和存档。
四要:具有真实的注册地址和真实的经营场所。
若是大部分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集中在税收洼地注册,就会成为稽查的重点区域。
2021年,利用税收洼地进行恶意的税收筹划是税务严查的重点!
五要:有真实的资金流。
不管是提供了服务还是销售了货物,是否收取了款项?是否公对公转账了?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现象?
六要:签订了证明业务真实的合同或者协议。
不要简单地以为只要签订了合同的发票,就是没有问题的发票。
合同仅仅是次要证据之一,签订合同时更多的关注内容细节、时间点、程序、流程、成果展现、所达目标等。
合同切记不要仅仅一页纸,一定要签订的真实全面。
七要:成立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切记不要仅仅为了开票而设立。
设立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经营需求、更要符合集团战略发展的要求,将设立的每个经济实体融入到整个产业价值链中去,这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八要:对外销售有合理的定价。
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都带有人为转移利润的嫌疑。
特别是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是否合理,因为这是税务机关检查时的重点关注事项。
价格的“度”,也就是合理性非常重要!一旦过了,不合理了,难以自圆其说!
牢记!与公司相比,个体户有8个“无”!
了解了如何开具发票,再来聊一聊个体工商户与公司相比有哪些特点。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以下特征:
一、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公司的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无”特殊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三、个体工商户可以“无”银行账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
而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四 、“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
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只能注销;
也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
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五 、个体工商户超标准“无”需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1、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
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免征
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为个体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三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享受如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项额≤500万元
增值税:
起征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税率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六、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上述的缴费主体中不含个体工商户。
七、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无”需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八、业主取得的工资收入“无”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得税
1、业主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每年6万元。
2、税收优惠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5.2021年1月1日至政策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以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全了!个体户常见涉税风险!不想被查,赶紧对照自查!
不少人对个体户存在一定的误解,觉得个体户如果不开发票,就不需要报税,这个说法当然不靠谱,个体工商户不仅需要报税,符合条件的还需要按照规定建账!
今天,小天给大家整理了个体工商户常见的涉税风险,个体工商户赶紧对照自查!
个体工商户简介
1、个体工商户的范围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2、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不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2)核定征收(符合之一)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规模较小达不到建账标准或账目混乱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采用“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常见的涉税风险
1、建账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账簿,未按规定建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应当设立账簿的情形
(一)复式帐(符合之一)
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1)注册资金≧20万元
(2)月销售额
-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4万元
- 货物生产时,月销售额≧6万元
- 货物批发或零售时,月销售额≧8万元;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二)简易账(符合之一)
(1)10万元﹤注册资本﹤20万元;
(2)月销售额
-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1.5万元﹤月营业额﹤4万元;
- 货物生产的,3万元﹤月销售额﹤6万元;
- 货物批发或零售时,4万元﹤月销售额﹤8万元;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三)达不到建账标准的
-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金环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四)建账时间
- 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增值税
1、常见风险点
(1)销售收入不完整
- 如现金收入、不开票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等未能及时入账报税;
(2)虚开发票
- 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的优惠政策为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
(3)发票开具不合规
- 如发票开具不及时,开具的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符等;
(4)进项税额抵扣不合规(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 如收到的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符,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进行了抵扣等。
2、税务检查重点
(1)实地查验(经营场所、固定资产、存货等);
(2)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所处行业等信息锁定风险点,进行专项稽查;
(3)通过凭证的摘要筛选可疑部分,检查原始凭证和发票;
(4)有针对性的检查科目和账表;
(5)通过对比发票开具所得数据来发现异常。
个人所得税
1、常见风险点
(1)收入不完整;
(2)与其他不属经营所得的收入混淆;
(3)虚列成本费用;
(4)列支了不得抵扣的支出;
(5)在综合所得的情况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然扣减费用6万元及其他扣除项目;
(6)个人、家庭费用与经营费用未能分别核算;
(7)扣除了业主本人的工资;
(8)长期零申报、不申报、或不按规定记账;
(9)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税务检查重点
(1)实地查验,检查收入、成本费用、损失是否为经营所得;
(2)询问对个税计算的了解程度,检查工新发放表,查看个税代扣代缴情况,及业主工资个税是否税前扣除;
(3)检查是否有综合所得,是否符合专项扣除的条件;
(4)查看相关原始凭证,检查收入是否完整、是否有不合理的成本费用;
其他税费
(1)房产税
账面房产、房屋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
未按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3)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其他风险
1、工商年检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1)未按规定报送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2)报告不实的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征,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2、报送方式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书面方式。
3、报送内容
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1)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3)生产经营情况;
(4)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弱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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