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限是多久(行政复议败诉后果)
当前,“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普遍存在,群众遇有行政争议的路径依赖仍是信访申诉,而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机制。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案件,许多被拆迁人在拆迁遇到补偿纠纷、违法强拆、征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况时,想到的救济途径往往不是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而是周期较长的“信访”。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相对滞后,法定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知悉度和权威性不足,老百姓在不了解如何通过法定渠道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愿意选择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在老百姓的认知里,与他们打官司只会输,根本就没有赢的机会。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就行政复议而言,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重要的层级监督制度,也是化解“民告官”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定渠道,只要老百姓运用好了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那么我们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一定的保障。
2020年,尼先生所在村集体的四千多亩地因xx水库建设被占用。该项目对尼先生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因对方未公布任何的信息,尼先生并不知道该项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随后,尼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在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便前往尼先生进行了调查和走访,同时又指导尼先生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希望相关部门公开与此次项目相关的一些文件材料。但是直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尼先生也未收到相关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在尼先生的再次委托下,凯诺律师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指导尼先生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有关部门与凯诺律师电话核实案件具体情况后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尼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
就本案而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本案中,尼先生首先是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的。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收到尼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答复尼先生,所以,尼先生就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何为行政复议?
所谓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也就是说,实践生活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行政机关)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那么不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且这个法定期限都比较的短,一旦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那么则意味着被侵害人失去了这一项救济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只有60天,而且这个期限一般是从当事人知道相关部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当天算起,比如说你是8月1号知道相关部门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当事人就必须要在8月1日至10月1日之间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否则便就失去了这一项权利。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牢牢记住这个法定期限,避免错过。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怎么办?
当然,对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那么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是申请裁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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