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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危害是什么(法官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近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星检说”普法团应邀走进长沙县北山镇党委、政府,以“职务犯罪离我们有多远”为题,讲授一堂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课。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星检说”普法团领队谢唯担任主讲,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百余名机关干部职工听取了讲课。

谢唯首先从刑法基本概念切题,从社会危害性、刑法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三个特征和犯罪构成四要件阐明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职务犯罪。他认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辨析,职务犯罪是一种身份犯罪,犯罪主体是公职人员,侵害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产生根源是官本位思想的外化物化,客观方面则表现为权力的寻租牟利和滥用渎职。

接着,谢唯介绍了几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他不仅简要说明了这些犯罪的构成要点和处罚规定,还结合办案经验以案释法,以受贿罪为例,讲述了近年来惩治腐败的一些法治新理念和实务新趋势。一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已经实现全覆盖,职务犯罪主体范围越来越全面。二是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日益严格,不仅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还涵盖利用领导、同事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的职权。三是法律明确“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形式愈发完备,向管理服务对象高卖低买、挂名领薪、约定退休离职后再收受等一些比较隐蔽的行为也被纳入惩处的范围。四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明环节大为简化,无论明示、默许或放任近亲属接受请托财物,只要处于承诺、实行、实现任一阶段均可认定。在讲到私分国有资产和渎职犯罪时,谢唯不忘提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个人,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也涉嫌职务犯罪,不仅要惩治贪的问题,也要警惕庸的危害。

在谈到职务犯罪的风险点及事发机制时,谢唯列举了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日常管理权和信息不对称优势四种情形下的权力寻租空间,并引入“破窗效应”“蝴蝶效应”“降维打击”“鲶鱼效应”四组概念。随着从严管党治党走向纵深,党中央对腐败的惩治呈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降维打击之势,预防职务犯罪就要抛弃希望避开“蝴蝶效应”“鲶鱼效应”的侥幸心理,主动简化社交圈、朋友圈,远离掮客、围猎者,多体察民情民意,减少社会消极因素。同时,“关键少数”也应起表率作用,筑牢单位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带动小气候持续好转,谨防“破窗效应”。为此他建议,一是加强信念纪法教育,用身边人、身边事警醒党员干部,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亲情账;二是落实简政放权,压缩行政许可和自由裁量权空间,以制度、程序、规矩为笼子,让权力不能任性;三是政务阳光公开,消除信息差、时间差,以公开促公正,让人民群众来监督评判;四是定期轮岗交流,树立一盘棋工作意识,防止出现利益固化等问题。

北山镇党委书记黄轲作总结发言,他表示基层干部职工们工作辛苦之余,防范廉政风险和职务犯罪的问题也不可忽视。谢主任的法治课既有理论又结合实践,深入浅出地讲明了什么是犯罪和职务犯罪,它是怎么产生的,如何预防,这都是大家需要的知识储备,也深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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