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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怎么写(证据不足不构成抢劫罪辩护词)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抢劫罪】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主文中抢劫罪相关内容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案情简介

2002年3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钱XX在天棚街中间碰见“怪物”(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怪物”向钱XX借钱,钱XX说没钱。二人预谋抢劫后,从天棚街北头沿沼河向西走。当行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北边一铁皮小屋附近时,见被害人高xx独自一人从东向西走,“怪物”即上前抓住高的头发对其拳打脚踢。之后,“怪物”从高xx身上搜走现金约20元。“怪物”给钱XX3元钱,钱XX到铁皮小屋里买一红盒散花烟。

三、辩护要点

1. 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主观上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能构成抢劫罪。例如,如果是为了讨取合法债务对他人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只是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自己的款项,其不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2. 客观上不具有当场性

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如果是犯罪事后才使用暴力,构成轻伤的话,那么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并罚,而不是抢劫罪。

3.具有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表象,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除了这几个入罪的辩护要点,还可以从罪轻、量刑方面考虑:

1. 有自首情节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2. 有立功表现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

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4.主从犯的区分

5.初犯、认罪认罚

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如供述的是同种较重余罪,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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