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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是什么(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

一、刑法目的含义及法条规定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刑法亦不例外,其产生同样承载着立法者的价值诉求,具体指包含在刑法当中的立法者的目的,亦即国家制定、实施刑法所欲达到的效果。因刑法是规定刑罚的法律,所以从表面看,刑法似乎就是惩罚人的法律。但是,“惩罚人”显然并不是刑法本身的目的。

目的的考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目的的正当性决定手段的正当性,刑法自身的合法性,离不开对刑法目的的追问,而刑法目的在一部法律中处于中心地位,它对于在立法和司法上合理控制处罚范围、对刑法条文的科学解释、司法人员正确司法都具有根本指导意义。

二、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在刑罚目的上的研究特点及理论分歧

(一)研究特点

“刑法的目的这一问题,本来应该作刑法的‘第一课’进行本质性的论述。”然而,诚如日本刑法学家木村龟二所说,“众所周知,关于刑法的机能,一般教科书已经提出各种各样的主张,但据我所知,关于刑法的目的,基本的论述是关于普通刑罚的目的的问题,真正把刑法的目的作为研究对象的论著,目前几乎没有。”那么,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刑法目的的研究情况会不会好一点呢?从目前笔者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学者关于刑法目的之论述存在以下特点:即在教科书中简短地说明刑法目的的比较多,以撰文或专著形式深入阐述刑法目的的比较少;单纯孤立地在刑法学范围内谈论刑法目的的比较多,将刑法视为宪法的下位规范、联系宪法原理和价值观念阐释刑法目的的比较少;从刑罚权运用的必要性出发谈论刑法目的的比较多,以国家存在的目的、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化根据为视角阐明刑法目的的比较少;

(二)理论分歧

刑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关于这一问题的答案,在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且各种学说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双重目的说。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统一目的说。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把它们割裂开来,认为惩罚犯罪就是刑法的目的,或者认为刑法可以离开对犯罪的惩罚实现保护的目的,或者认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两个平行的目的,都是不正确的。惩罚犯罪从其最直接意义上来说,也可以是刑法的目的,但是,它不是独立的目的,不能为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保护人民才惩罚犯罪,从这一点来说,它又是实现保护人民这个根本目的的手段。

犯罪人权利保护说。如果刑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那么刑法就没有必要出台。在本质上来说,刑法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可见,刑法的根本目的是对刑罚权的限制。法益保护说。因为各种犯罪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运用刑罚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正是为了抑制犯罪行为,从而保护法益;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之所以要预防犯罪,是因为犯罪侵犯了法益,预防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这正是刑法的目的。

刑法目的区分说。刑法的目的包括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直接目的则包括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保护与保障的双重目的说。简单说,刑法具有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

上述观点存在诸多分歧,争议的焦点聚集于两方面:一是对刑法目的之理解,基于何种立场;二是如何看待刑法目的与刑法机能的关系。

三、刑罚目的之相关辨析

(一)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之辨析

一般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之有机统一体。刑法以其独有的特性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运用国家统治力量强行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对犯罪的惩罚。这种强制性和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据此不难发现,刑法不等同刑罚。刑法是众多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体,而刑罚只是刑法整体的一部分,是刑事法律后果的主要方式。

再说刑罚目的,本质上,刑罚是一种剥夺和痛苦。由此所决定的刑罚机能就是剥夺犯罪人所有的权益、给与其一定的痛苦。所以从逻辑上讲,刑罚的直接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人。只是到了近代,由于人权强调和对犯罪本质、犯罪原因认识的日益深化,人们对待犯罪的态度也不再仅仅是敌视、痛恨,对犯罪人采取的措施也不再只限于传统意义打击报复和摧残折磨,而是增添了新的矫治改造的手段。惩罚、矫治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以至最终消灭犯罪,构成了现代刑罚的目的的全部内容。简言之,刑罚目的包括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两个方面。

可见,一方面,刑罚目的和刑法目的并不完全相同;另一方面,二者也不是互不相关,而是互相关联。从结构上讲,刑罚目的只是刑法目的的一部分,它们是系统与其组成元素、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的关系;从逻辑上讲,二者是“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的关系: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最终是保护法益;除了保护法益外,现代刑法还强调保障人权,刑罚目的,和与其相对的“人权保障”共同构成刑法目的。

(二)刑法目的与刑法机能之辨析

古今中外之刑法,其本质和目的均未发生根本变化,而刑法机能的内容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刑法机能变化的依据主要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状况和阶级统治的新要求。刑法机能变化的根本原因是统治利益的需要,其实质是国家在利用刑法维护统治秩序之整体框架下的局部调整,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秩序。因此,刑法机能的变迁,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既有客观必要性,也有主观目的性。

刑法机能,又称为刑法功能,是指刑法在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功效和作用。由于刑法机能根源于刑法的属性,并最终取决于刑法目的。刑法目的与刑法机能不同之处表现在前者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时的主观追求,属于主观范畴;后者是刑法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客观结果,属于客观范畴。但两者之间又存在密切关联:刑法目的是刑法机能变迁之内在根据,刑法机能的内容受刑法目的制约;刑法机能虽受刑法目的制约,但其发挥状况对刑法目的的实现程度又具有反作用。所以,刑法目的应当与刑法机能保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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