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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婚假规定是没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假规定)

中新网北京12月5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11月26日公布并施行。延长生育假60日怎么休?男方陪产假能转给女方吗?新设立的育儿假、护理假,怎么享受?……今天,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表示,该委与北京市总工会邀请社会保障与劳动法专家金晓莲就执行《条例》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条例》规定各假期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了夫妻办理结婚登记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7日假期、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二人每年各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其子女每年有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条例》中规定的各个假期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性质的单位,不仅包括中央和本市各级机关和公务员之间、事业单位和聘任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包括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符合规定生育的情况。

女方生育假怎么休?有何待遇?

金晓莲介绍,女方生育子女的假期分为三段:

第一段为产假,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包括女职工自然分娩的98天产假、难产增加的15天产假及生育多胞胎增加的产假;

第二段为《条例》规定的延长生育假,2016年修订条例的时候增加了30日的延长生育假,此次修订将由原来的30日增加到60日;

第三段为《条例》规定的增加假期,这也是在2016年修订《条例》时已增加的假期,即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这个假既可以是单位直接规定让女职工休假,也可以是单位与职工进行协商后休的假期。这里所说的天、日是指自然日。生育假期一般连续享受。

那么,休假期间有什么待遇?金晓莲称,女方在第一段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保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如未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女职工在第二段休延长生育假期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原有的30天的生育津贴,还是由医保基金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支付。剩余30天延长生育假的生育津贴,在医保部门没有发布通知前,可以由各单位比照生育津贴给予待遇;在女职工休第三段增加假期间,工资待遇可以和单位进行协商,建议单位支付的待遇不要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

女方正在休产假可否享受延长生育假

此次修改《条例》取消了2016年规定的生育奖励假,修改为延长生育假,假期由30天延长到60天,《条例》的实施时间是2021年11月26日。因此,如果女职工在2021年11月24日24时之前已经休假结束,就不再补休增加的延长生育假。如果女职工休假结束时间在2021年11月25日0时之后的,就可以享受增加的生育假。

举个例子:女职工A2021年11月24日生育假是最后一天,那么她应在11月25日回单位上班,不能享受增加的假期。如果是11月25日是休假的最后一天,她则可以享受增加的假期。

夫妻间可否调整假期分配

根据《条例》,男方陪产假是15日,这里指自然日且一般应连续享受。男方休假期间,单位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男职工休陪产假期间,视同出勤,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那么,男方陪产假能否给女方?金晓莲表示,设立陪产假是为鼓励男方在妻子生育前后照顾妻子和新生儿为目的,因此这个假只能由男方休,男方不休的也不能转给女方。

那么,女方延长生育假能否给男方?金晓莲表示,经双方单位同意,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建议单位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双方单位开证明等方式实现夫妻双方之间调整假期分配。

如何享受新设立的育儿假、护理假?

育儿假是那些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假期。育儿假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天数则是按照3周岁以下子女数量累加,比如夫妻有两个3周岁以下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就可以各享受10个工作日育儿假;夫妻有三个3周岁以下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可以享受到15个工作日育儿假。

育儿假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夫妻双方若想调整育儿假假期的分配,应分别与各自的单位协商,并经单位同意,方可进行调整育儿假的假期分配,但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建议单位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双方单位开证明等方式实现夫妻双方之间调整假期分配。

而护理假是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护理假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由于护理假由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本人享受,不能在夫妻之间调整假期分配。

金晓莲表示,《条例》的规定是单位执行假期的最低标准。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方式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无需咨询或征求行政部门意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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