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拆除危房的法律依据)
关于什么叫危房,危房怎么认定,在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指出,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杨庆律师来给大家解读《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该规定还讲述了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才有权利向当地的鉴定机构申请房屋是危房。那么危房鉴定的申请人是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鉴定的房屋会有一个结果,到底是不是危房?通常情况下会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级别不一样,处理措施也不一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也是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被鉴定为危房的,假如说房屋确实是年久失修了,被鉴定为危房的,一般采取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是观察使用。不是上来就让你拆,更不是限期让你拆。观察使用,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安全技术措施,能够短期使用,需要继续观察。也就是说我们通常所说的维修加固。
二是处理使用。处理使用指采用技术测出之后,可以排除是危房的可能性了,加固得很牢,修缮得很到位,那么可以再继续使用。
三是停止使用。停止使用也就是房屋确实很危险了,通过修缮,如果有的修缮价值比重新盖的房子的价值都要大,或者是经过修缮也无法牢固了,失去使用价值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先停止使用,防止发生生命安全的意外。
四是整体拆除。整体拆除也就是说这个房子已经是危险,也没有修的价值了。那么,继续使用也不可能了,就需要整体拆除。
所以说,即便出现危房的情况,那么也是按照等级来处理,不是直接就拆除,所以我们要看具体情况,然后再具体分析。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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