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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晚于合同执行时间怎么解释(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近日,由霞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郑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基本案情

【故意伤害被判刑】

2018年11月26日,霞浦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倪某甲、倪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14059元、20346元(币种下同)。

【强制执行半赔偿】

2019年1月10日,霞浦县法院对倪某甲、倪某乙申请强制执行予以立案,后郑某某分别偿还倪某甲、倪某乙经济损失19417元、20346元,剩余94642元未还。

【买卖房屋未赔偿】

2020年9月20日,郑某某以28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霞浦县某镇的房屋转让给俞某某(另案处理);为隐匿财产,将该房屋买卖契约时间倒签至2017年8月30日,在卖房后仍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

2021年10月21日,郑某某主动投案。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家属支付倪某甲8万元赔偿款,取得谅解,该执行案案件已执行终结。

该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1年11月23日向霞浦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另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八种行为之一的,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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