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土地法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
很多农民朋友们咨询问到,明明自己的宅基地已经合法审批了,为什么我的房子竟然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当时建房的时候已经打过招呼了,经过村里同意了,为什么就成了违建了呢?
那么,问题来了,申请到宅基地就可以建房了吗?
宅基地虽然通过合法程序申请获批,但不意味着建房要随心所欲。万事都有规则,宅基地上建房也不例外,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反之,则会面临着被罚款、被拆除的可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手续和程序的规定
1、村民建住宅,须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在村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派人到实地考察,对村民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情况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且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村民按照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5、在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根据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去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四邻意见作为审批宅基地位置的参考依据
村委会在收到村民宅基地申请时,为了防止案涉邻里纠纷,会考虑四邻的意见。村委会通常会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重点审查宅基地申请对四邻的利益是否造成影响。
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也就是上文提到的第二项规定。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期满后,村民无异议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申请人承诺书、四邻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由此可见,在宅基地审批的过程中,其实已将四邻的意见考虑在内,如果有异议,四邻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时,村委会才会签署意见,按照程序报批。在宅基地获批后,建房时四邻再以各种理由阻拦建房,是违反规定的。村民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合法权益。
三、农村宅基地建房要求
1、面积、高度等数据要符合当地标准。
建房面积和高度,不同地区有不同地区的规定,因此,住宅面积标准要遵循当地的建房标准。
2、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在宅基地的村级审查与乡镇审批两个阶段进行两次公示,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三到场”要求:即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也就是上文提到的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
随着农村逐渐完善对宅基地的管理,申请到宅基地后按照自己意愿建房的情况已经成为过去时。因此,村民一定要了解宅基地建房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好手续,遵守程序。不符合要求的话,是有可能面临拆除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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