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婚姻法解释三是有效)
近日,我团队代理的一个离婚案件经历了长久的等待,终于有了结果。该案争议的焦点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部分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出资到底是对一方还是双方的赠与?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定该出资为对双方的赠与,房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而在今年,我团队代理了另一个类似离婚案件,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法院认定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父母出资占总房款比例部分属于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余下部分才由双方平分。
审判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支付部分出资如何处理的问题,一直争议比较大,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我们还是要了解一下法律规定的变迁,从中找到原因。
关于子女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问题,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主要法律规定见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问题来啦。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给自己子女的情况下,该出资算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如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该出资则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也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两个截然不同的司法解释,导致各位吃瓜群众,甚至有些法律人士摸不着头脑,到底适用哪一条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通行的审判观点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到底适用哪一个条款,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键在两个区分点:一是房产是不是登记在出资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另一个就是要看是不是“全额出资”。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尽管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推定该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该房产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但毕竟没有任何官方的明文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
另外,有些法院尽管认定“父母部分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又认为“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并非父母应负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最终法院支持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诉请,实际上等于认定了父母的出资为借贷而非赠与。
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了重新表述,具体规定如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该条司法解释首先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认定为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有了以上最新的《民法典》规定,我们本以为没有什么争议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关于子女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到底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而或是借款,国内的知名法官、学者和律师观点都不尽相同,我们分别总结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的主要观点
1、婚后,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房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目的是希望是子女和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可以长长久久,以不离婚为前提。若子女和配偶离婚了,那父母赠与的前提条件也就失去了,则应当返还父母出资部分的款项。
2、如果子女离婚,出资部分需要返还给父母,但是房子整体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整体增值部分也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如果认定归一方所有,应当不包含出资对应的增值部分。
二、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洪祥教授的观点
1、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的问题,李教授认为,借贷关系一般应当具有明确约定,是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如果没有借贷关系的合同存在,一般应当推定为赠与关系。
2、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房赠与后形成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问题,李教授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产生、存续和发展是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基础,一般视为共同共有,不应按照按份共有的形式。
三、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教授裴桦教授的观点
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部分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承凤律师的观点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的判法不一,有的法官直接认定为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法官认定是借款,判决夫妻返还。
我认为应当看情况去认定。如果夫妻双方结婚多年的,此时再以借贷返还就无法保障女性的权益。妇女在家庭中生育子女,维持婚姻关系,为家庭常年付出。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以借贷关系处理,不仅无法保障妇女的权益,也会造成不好的社会效应。
如果结婚时间短,或者家庭关系并不密切,可参考吴晓芳法官的观点。
总的来说,我们需要根据家庭因素、夫妻关系、父母经济条件等情况综合分析,注重个案的公平。
结语:
《民法典》实施之后,我们分析以上几位婚姻法专家的观点,发现他们之间观点依然不尽相同,各位朋友,你们更赞成哪位专家的观点呢?欢迎大家积极参与讨论,为中国法治进程添砖加瓦,大家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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