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经典案例分析(继承法案例有哪些)
微案例:王爷爷多年前曾在公证机构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指定名下的一处房屋在自己去世后由两个儿子平均分割继承。近几年,王爷爷因年事已高、腿脚不便,一直与小儿子共同生活,由小儿子精心照顾日常起居。
近日,王爷爷想重新订立遗嘱,对名下房屋重新分配。王爷爷觉得自己之前订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要想新订立的遗嘱有效,应该是需要再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才行。但王爷爷行动不便,无法去公证机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为此,王爷爷很苦恼。
王大爷:法官,大儿子对我不好,我不想把房子分给他了,现在我还能重新订立遗嘱吗?
法官:大爷您放心,这种情况您是可以重新立一份遗嘱的。
法官普法:其实,王爷爷的苦恼是源于原《继承法》第20条第3款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但是王爷爷现在不必苦恼了。因为,现行的《民法典》已经删除了原《继承法》的上述规定。《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按照《民法典》的这一规定,王爷爷可以自由的采取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或者口头任意一种形式的遗嘱来撤销或变更自己已经订立的公证遗嘱,而非必须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将遗嘱效力的决定权回归于立遗嘱人,以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来判断遗嘱效力,有利于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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