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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什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职责)

“律师”在现代社会是公众较为熟悉的词汇,

一提到这两个字大多数人的脑海中都会闪现出

“法律”“诉讼”“遇到麻烦”“与人发生纠纷”等,

然而真的问到什么是律师?

律师做的工作?

相信绝大多数人并不知晓。

那么究竟何为“律师”?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请注意其中的几个关键词“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其实说白了,律师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或指定,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简单来说,律师就是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日常工作中接受法律咨询时,

经常会有当事人说开庭的时候对方律师咄咄逼人、特别没有素质,抓住点儿我们这边的漏洞就说个没完,甚至想去投诉对方律师。

我想说,对方应该算是找到了尽职尽责的好律师。

因为律师本就非“裁判者”,那是法官需要做的工作,律师的工作就是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并不是说只有像上述的表现才是好律师,每个律师的风格不同,切入点也不同,所以如何评判律师是否称职,不能片面。

除了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或多或少的执业经验外,能够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做好充足的庭前准备和应对突发状况的临场反应,都是一名称职律师的工作日常。

年轻律师更要勤于钻研、勇于开拓,许多案件并非经验大于一切。

笔者去年接到过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需要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接受委托之初,通过了解案件情况,也觉得案件很是棘手,胜诉机会渺茫,但是委托人这边确实很冤屈,内心很希望能够帮到他。

于是向好几个有经验的老律师请教,得到的答案均为没希望。开始还是有些沮丧,但既然接受了委托,就要尽全力,于是静下心来反复研读对方提交的全案卷宗材料。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与其他类型诉讼有很大区别,行政机关例如公安机关能够提交的全部证据即为案件卷宗,除此以外不能再行补充和增加。

那么,如此没希望的案件如果想要找到突破口,唯有仔细翻阅卷宗材料,抽丝剥茧地将其中可能涉及到行政机关存在的程序性错误的点锁定,继而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甚至各部及多部联合规定等的查阅、对照,找到行政机关程序性违法的相关依据。

无论这个程序性错误看似有多么“微不足道”,都不能放过,或许这就是最终能够制胜的“法宝”。

终于,这起行政案件在我方细之又细的案卷证据研究当中,还是找到了行政机关的几处程序性错误,其中有两点违反了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属于重大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确定了代理方案。

开庭时,两级行政机关起初还是很“官”姿态,完全是一种“敢告我你得掂量掂量”的态度。

但到证据举示环节,对方显然慌了阵脚,为了自圆其说所作的解释,也被早已做好应对准备的我方依据另一法律规定确定为同样属于程序违法。

于是,本是希望渺茫的案件在不懈的努力之下终收获了胜诉判决,为委托人解决了心里的大事。

因此,所谓律师之道,在笔者看来即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也希望广大读者在看到这篇文章之后,能够清楚的理解律师的工作。

不论“好人”还是“坏人”,法律都赋予他们自由和权利,而律师的工作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乃“好律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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