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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私教离职,消费者主张退款获法院支持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通讯员史磊鑫王乔羽)健身房、美容院、教育培训等行业普遍采用预付式消费模式,商家用“多买多送”“限时优惠”吸引消费者一次性充值大额费用。然而,消费者想要退款却往往遭遇百般推诿。预付的钱,到底还能不能要回来?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2024年11月16日,蒋女士从某健身中心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健身私教课程,约定包含康复私教课8节(250元/节)、常规私教课15节(200元/节),共计23节课。然而,蒋女士在上第一节常规私教课时就受了伤,蒋女士随后与健身中心约定王教练为她指定康复教练。截至2024年12月28日,蒋女士共上了7节课,包括6节康复课和1节常规课,剩余16节课未上,对应课程费为3300元。

2025年2月,蒋女士得知王教练已经离职,便通过微信联系健身中心店长沟通退费事宜。店长表示:剩余课程费用确实是3300元左右,但退费要扣除20%违约金及教练提成费,算下来只能退1840元;如果转课给他人,也要扣10%提成费。蒋女士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

蒋女士认为,健身中心无法继续按约定提供私教服务,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3300元。健身中心则辩称,私教课程存在有效期(每节课有效期为7天),蒋女士的课程已经过期,因此不同意退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女士与健身中心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蒋女士受伤后,与健身中心约定由王教练担任其后续课程的私人教练,双方达成了“以特定教练为履约条件”的合意。现该教练已离职,健身中心已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私教服务合同具有较强人身属性,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双方信任基础,不适宜强制履行。在指定教练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蒋女士有权自主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

对于健身中心“课程已过期”的抗辩,法院认为,健身中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课程存在有效期约定,且蒋女士购买的是按次收费的私教课程,并非在一定期限内无限次消费的“期限型预付卡”,以此为由拒绝退费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中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蒋女士私教课程费3300元。后健身中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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