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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盗版三星堆文创获利7.6万元!4人被判刑

封面新闻记者伍勇

大立人冰箱贴、青铜面具挂饰、神树书签……近年来,三星堆博物馆文创产品受到大众的青睐。然而,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公然售卖假冒的三星堆文创产品,严重侵害原创权益。8月19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广汉法院获悉,该院先后审结两起销售假冒三星堆博物馆文创产品的关联刑事案件。

庭审现场(图源广汉法院)

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被告人黄某、彭某、井某、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涉案“大立人舞龙冰箱贴”“大立人变脸钥匙扣”“大立人变脸冰箱贴”“时来运转青铜面具挂饰”“神树书签”等文创产品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从网上、线下购买上述侵权复制品共计约11万个,然后批发卖给在三星堆博物馆附近兜售的游商或自行销售,四人共计获利7.6万元。

侵权复制品样品(图源广汉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彭某、井某、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销售侵权复制品数量在1000份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四被告人具有的坦白、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广汉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彭某、井某、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的刑罚,并追缴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售卖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三星堆文创产品,让游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文化赝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著作权人进行文化创作的积极性。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不仅有力震慑潜在制假售假不法分子,维护了三星堆古蜀文明的商业价值与文化尊严,也彰显人民法院对文创产品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立场和鲜明司法导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进行销售,且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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