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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中保证合同成立?

相较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传统民间借贷合同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易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因保证条款表述模糊、保证意思表示不明确等情况,第三方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极易引发争议。那么,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中保证合同成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李某系某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持股100%的股东,亦系某医药公司的董事、经理及持股49%的股东。2024年3月,李某、孙某向周某借款1500万元,同年5月,李某、孙某又向周某借款1000万元。李某、孙某出具三张《借条》,均载明借款本金、利率、借款期限,还载明“担保人:本人承诺对上述借款以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财产:(空白)”等内容。三张《借条》借款人处均有李某、孙某签字、捺印,其中两张《借条》底部空白处加盖两公司公章,另一张《借条》底部空白处加盖某管理公司公章,某医药公司公章有一小部分加盖在担保条款位置。另,李某、孙某出具两份《承诺书》,均载明违反条款约定的后果。承诺人处有李某、孙某签字、捺印,底部空白处加盖两公司公章。双方均认可两公司的公章系李某加盖。

周某称,签订《借条》时,周某明确提出要求两公司提供担保。李某称,签订《借条》时桌上正好有两公司公章,周某说那就把公章盖上,于是就盖了,周某没有明确提出要求两公司提供担保,朴素认知就是加强合同效力。某医药公司称,李某系基于周某的要求而加盖的公章,周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审查某医药公司是否就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某医药公司没有就此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与周某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担保法律关系。

法院审理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要求某管理公司、某医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其与上述两公司就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形成保证合同关系。从案涉《借条》的形式及内容上看,没有明确指明保证人是谁,也没有明确写明两公司为保证人,两公司亦未明确、具体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欠缺保证合同形式要件。周某主张签订《借条》时其明确要求两公司提供担保,李某、孙某、两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仅有两公司加盖公章,不足以认定该两公司的保证人身份。故周某与两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孙某共同偿还周某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系李某、孙某、某管理公司将101号房屋卖与周某,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系试图以101号房屋提供担保,而非由两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某管理公司、某医药公司在《借条》《承诺书》中加盖公章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两公司对于案涉债务应承担保证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一、民间借贷合同中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首先,保证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的保证不能成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签订单独的保证合同,第二种是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设立保证条款,第三种是保证人单方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实务中,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人出具的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具备借贷合意,该债权凭证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的主合同,保证人在该类债权凭证上表明愿意提供担保,出借人接收的,也可以认为保证合同成立。

其次,当事人必须达成保证合意。保证合意,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就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由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一方面,保证人要作出同意为债务人偿还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出借人要作出同意接受保证人为债务人偿还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人在借款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中签名或盖章是意思表示外化的具体表现形式,若没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一般认为欠缺提供保证的意思,不足以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本案中,两公司并未单独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亦未向周某出具保证书,作为主合同的《借条》中的保证条款不够明确,欠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二、民间借贷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实务中,民间借贷合同的保证合同通常是在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中设立保证条款,此类条款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较为简单、粗糙,第三人的签名或盖章也十分具有随意性,容易发生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三人是否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应当综合以下事实予以认定:首先,第三人应当表明保证人身份。民间借贷合同中,第三人在借款凭证或借款合同中签名或者盖章可能出于多种目的,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见证人和中间人。如果第三人未在借款凭证或借款合同中表明保证人身份,保证条款亦未指向签字或盖章人,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签字或盖章人是保证人的,不足以认定第三人具有保证人身份。其次,第三人签名或盖章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效果意思。第三人未表明保证人身份的,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为保证人,综合借款凭证或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交易习惯、合同缔约过程、履行过程等事实进行判断。

本案中,两公司未在《借条》中表明保证人身份,《借条》的保证条款指向性不足,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两公司认可作为保证人加盖公章,故难以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三、民间借贷保证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当由债权人即出借人,就其主张与第三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第三人具有保证人身份,第三人的签名或盖章行为具有建立保证合同关系的意思。

本案中,案涉《借条》虽有保证条款,但是该条款及其他内容均未明确指明保证人是谁,某管理公司、某医药公司在《借条》底部空白处盖章,但未明确列明“保证人”或“担保人”地位,周某虽主张其明确要求两公司提供担保,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缔约过程中两公司作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即便如周某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系李某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而达成,但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系试图以101号房屋提供担保,而非由两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法院认为案涉《借条》中仅有两公司加盖公章,不足以认定该两公司的保证人身份,周某主张该两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京小槌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更重要的是,保证人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如果仅在借条空白处盖章,或保证条款中未明确指明保证人身份,则可能因欠缺“保证合意”而被认定为保证合同不成立。

若要设立保证,建议在借条中单独列出“保证人”一栏,并由保证人亲自签名、捺印或盖章,同时明确写明:“本人(保证人全称)自愿为借款人(姓名)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切忌在空白处仅盖公章,或使用“加强效力”“作见证”等模糊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双方就保证责任达成一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北京顺义法院

编辑:卢思媛 任优优

审核: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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