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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口水油”熬锅底,从负责人到临时工都被判刑也不冤|快评

▲成都一火锅店回收“口水油”给客人食用,受到法律的惩处。图/四川观察

又是顶风作案!在严肃追责中,一家暗中回收“口水油”给客人食用的火锅店受到严惩。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并不复杂。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某餐饮店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授意并安排店长刘某、“打锅工”周某某、厨师李某某,还有多次“顶岗”周某某的徐某,将客人食用过的火锅锅底即“口水油”,经过滤残渣、提炼和熬制,与“新油”混合,重新配制成锅底,销售给客人食用,涉案金额为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2.5万元,并责令某餐饮店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

老实说,这份判决书的分量不轻。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涉及金额为25万余元,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进入量刑幅度的第二档,处以5年有期徒刑,双倍罚金,处罚可谓严厉。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餐饮店还被判决,须承担附带公益诉讼的不利后果,支付一定赔偿金。这是因为,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也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让不法分子付出更为沉重的违法成本,将产生更为直接的社会效应。

展开全链条追责,更是铿锵有声。这起食品安全案件,从主要负责人到店长、厨师、“打锅工”,乃至临时顶岗人员,均被判处刑罚。这是考虑到,他们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每个人都是罪恶链条上不可缺少的一环,每个人都应当就所犯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临时“顶岗”的徐某,虽然并非餐饮店的正式员工,但同样参与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法庭定罪量刑,可以说也不冤。

在火锅中添加“口水油”,并非小事。底料中的油脂“重回餐桌”,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更会给公众身体健康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国家卫生主管机关将“口水油”列入明令禁止范围,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根据刑法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这是一条谁也不能突破的法律红线。

治理“口水油”乱象,必须猛药去疴、久久为功。翻看新闻报道,火锅店回收“口水油”,还有“地沟油”,并非个案孤例。

此前,就有四川南充某火锅店长期使用“口水油”,被移交司法机关。2025年发生在贵州铜仁的一起案件,田某等3人更因为售卖“口水油”火锅,被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0余万元。

这次从负责人到临时工被全链条追刑责,同样释放了一严到底、绝不姑息的司法讯号,强力震慑了不法人员。

从长远看,在食品安全领域,执法机关还应加大常态监督力度,及时发现违规经营的“蛛丝马迹”,以关口前移、未雨绸缪的行动,更好守护广大公众的健康安全。

撰稿/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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