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员工强吻女同事被行政拘留,
公司随后将其开除。
但该员工辩称,
自己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违法开除,
要赔偿近17万!
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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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朱某系北京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朱某担任运营管理岗位。
公司《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载明,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属于重大失职/违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朱某对此文件的内容予以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2025年2月19日,朱某在库房内亲了自己部门女员工王某。随后王某报警,公安机关以猥亵他人,行政拘留朱某5天。
2025年5月12日,公司接到员工举报,对朱某进行约谈。约谈中,朱某承认自己于2月19日强吻女同事被行政拘留,并表示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理。
同日,经公司研究决定,向朱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根据公司《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2025年5月15日起,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朱某辩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己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的规定扩大了法律规定情形的适用范围。
■自己仅知晓《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制度名称,不知道具体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规章制度对员工没有约束力。自己当时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仅是对合同条款的确认,不能视为对一份从未见过、内容未知的制度的认可。
综上,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公司则表示:
■朱某工作期间猥亵女员工,违反公司的规定,故对朱某予以辞退,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8月2日,某公司召开职代会,讨论并通过了《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公司存有朱某签字的培训确认书,表明了其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是知晓的。
随后,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446.52元。仲裁委裁决,驳回朱某的仲裁请求。
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充分条件
非必要条件
公司系合法解除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现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朱某确实存在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公司依照《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及相应法律规定,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系合法解除,故一审法院对朱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朱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问题,朱某上诉主张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该规定具有合理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过民主程序并对劳动者公示,故公司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朱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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