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黎秀敏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2025年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近日,该局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涉及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无证生产食品、电梯维保不规范、违规从事气瓶充装作业及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此举彰显了打击民生领域违法、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
余某某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0日,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余某某经营的餐饮场所进行检查。经查,余某某购进硼砂,使用硼砂清洗猪大肠和生肠,经抽样检验,涉案猪大肠和生肠中均检出硼酸成分,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要求。当事人使用硼砂清洗猪大肠和生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2025年1月20日,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王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9日,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经抽样检验,涉案食品“猪鞭”以及半成品、原料均合格。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2月24日,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9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5年2月26日,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维保期间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4月3日,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作业案
2024年6月27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24年10月24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过监控视频检查发现2024年10月20日至22日期间,有2名工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气瓶充装作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且逾期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于2024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7日,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自行车商行进行检查,并对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车速提示音、充电器与蓄电池等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3月7日,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600元、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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