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赵青通讯员吕树彬林希翱高空抛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在其六楼住处,酒后先后三次将多个啤酒玻璃瓶抛到楼下人行过道处。万幸的是,这三次“高空落瓶”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由于近期心情不太好,多次在家中喝酒,其中有过三个晚上为发泄个人情绪将啤酒瓶扔到了楼下人行过道处。随后,公诉机关以谢某涉嫌高空抛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谢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法官吕树彬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谢某多次从建筑物高处向外抛掷玻璃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高空抛物等不良行为,同时不要在阳台或窗户的外沿、天台等危险处摆放或悬挂物品,切勿因图一时便利或侥幸心理酿成大错,以实际行动,共同守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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