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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妄图转嫁债务 诱员工当“股东”

企业以“缴纳社保”为名,将员工身份“升级”为公司股东,进而转嫁债务风险。跌入股权陷阱,背锅“巨额债务”,员工诉至法院,申请涤除股东身份登记。近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诱骗式”的股权转让纠纷,法院抽丝剥茧,揭穿虚假转让,用法律的利刃有效维护了3名员工的合法权益。

以办社保为饵,诱签股权协议

黎某、何某、蔡某经某兴公司经理李某面试入职担任店铺营业员,月薪约2000元。入职数月,某兴公司却迟迟未给三人缴纳社保。经黎某等人多次催促后,某日,李某带来了一份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政策修改,签名成为公司内部人员才能购买社保”为由,要求黎某等人签署协议。

黎某等三人不明就里,误以为是正常办理程序,都在协议上签了名,并按李某要求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小程序完成了实名认证。

莫名成为股东,天降“巨额债务”

一个月后,黎某等三人突然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用于变更公司登记,已成为某兴公司的新股东,分别持有40%、30%、30%的出资比例。不仅如此,三人还得知,此时某兴公司已对外欠债25万余元,黎某等人作为公司“新股东”,面临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

黎某等人立即找到李某,要求撤销股东登记,然而李某仅口头承诺会处理,却一直未见采取实际行动。三人继而尝试自行办理撤销手续,却无法联系上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并且发现冯某、李某伪造了股东会决议中三人的签名,以此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面对复杂局面,愤怒又无奈的黎某等三人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涤除其作为某兴公司的股东身份登记。

揭穿虚假转让,涤除股东身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黎某等三人并无经营公司的经验和资金实力,与原股东未就股权转让进行任何磋商,未实际控制公司、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综合分析,足以认定黎某等三人不具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另外还查明,李某在一年前,曾以同样手法在另一家公司中让其员工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该案已被法院判决公司需涤除登记。

因此,法院最终确认黎某等三人和李某、冯某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股权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归于无效,对黎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个别公司利用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通过欺骗、威逼、利诱等手段,冒用劳动者的身份,将劳动者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实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逃避债务或其他法律责任的目的。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

1.谨慎签署文件:在未充分了解文件内容及法律后果前,切勿轻易签署任何文件;

2.提升法律认知:可关注官方普法账号、收听法律知识讲座、查阅相关法律条文等方式学习基础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3.及时依法维权:一旦发现身份被冒用,尽快收集证据,前往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或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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