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陕西西咸新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的一起违法强拆案一审已经落判,十名强拆者被判刑。
在2023年4月1日案发当天,违法强拆引发的冲突还导致了一名拆迁人员死亡。日前,该事件中的被拆迁户张涛向澎湃新闻表示,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秦都区法院认为,十名被告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铁大门和自制推拉门),价值196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均在案发后自首,且全部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缓刑至二年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张涛一家请求秦都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秦都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决定不予提出抗诉。
十名强拆人员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起强拆事件发生在陕西西咸新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因当地开发文旅项目,对该村部分房屋实施征收拆迁,但征收方与张三报(张涛之父)家始终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23年4月1日6时许,强拆事件发生并引发冲突,导致一名拆迁人员死亡。
被拆迁户家的监控视频拍下了事发经过
案发后,张三报长子张恒被控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为,张恒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张恒并不认罪,其辩护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目前,该案一审尚未宣判。
除被拆迁户张恒外,另有十名参与强拆的人员被起诉。判决书显示,这十名被告人多是咸阳本地人,其中有无业人员和村民;还有两名网约车司机,一名货车司机,和一名房产销售人员。
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指控,2023年4月1日,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寇某某纠集相关人员对张恒、张三报位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家中的房屋进行违法强制拆迁。
被告人郑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一联系四台机械到现场拆除房屋。被告人寇某某纠集了史某某、石某(已死亡)、姜某等人辅助强制拆迁。史某某、刘某等又纠集了贺某等20余人辅助强制拆迁。
监控视频拍下的强拆画面
当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安排人员先行对张恒家断电后,又指挥被告人王某二驾驶轮式破碎机将张恒家院子铁栅栏门强行破坏,后石某、寇某某、贾某某、吴某某等人冲进院中,脚踹张恒、张三报家房屋铁门未果。
王某二在郑浩浩指挥下,继续驾驶轮式破碎机将张恒家房屋铁门强行破坏,后史某某、刘某、姜某等十多人进入院内。多人使用灭火器对张三报家进行喷射,张恒、张三报父子手持灭火器与其对喷。随后,郑某某、寇某某、石某、贾某某、吴某某等人进入张恒、张三报家欲将张恒父子带离房屋未遂。郑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张恒、张三报家相关设施损毁。
经评估,张三报家被损坏的铁大门价值1240元,自制推拉门价值7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寇某某、王某一、王某二、贾某某、吴某某、史某某、刘某、姜某公然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960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书显示,十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拆迁户申请抗诉未果
秦都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基本一致。
此外,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后,十名被告人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秦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某等十名被告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96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寇某某纠集十人以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寇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一、王某二、贾某某、吴某某、史某某、刘某、姜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均系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一、王某二、贾某某、吴某某、史某某、刘某、姜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
关于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从被损毁财物价值数额看达不到入罪标准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故意损毁财物的价值仅是立案追诉的标准之一,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相关规定,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5年1月21日,秦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十名被告人均被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中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被拆迁户申请抗诉未果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张三报、张涛以该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漏罪、判决畸轻”为由,请求秦都区检察院提出抗诉。
2月14日,张涛收到秦都区检察院抗诉请求答复书。秦都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决定不予提出抗诉。
对上述答复,张涛表示,他们家将向咸阳市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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