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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涉烟花爆竹,广东两人被判刑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通讯员林昭仪江铭李锐群

燃放烟花爆竹迎新春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个别商家却利用其中商机,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储存、售卖烟花爆竹,造成安全隐患。近日,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作业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宏、吴某歆拘役4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被告人陈某宏、吴某歆和另一被告人郭某辉(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揭阳市榕城区某村一自建房作为仓库,存储从外地购进的大量烟花爆竹,企图在春节期间销售牟利。2024年1月,该仓库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烟花爆竹等物品48项1450箱(价值合计17.1万余元)。陈某宏、吴某歆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榕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宏、吴某歆无视国家法律,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伙同他人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宏、吴某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陈某宏、吴某歆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介绍,自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该罪名的成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生产作业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无小事,广大商家应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广大人民群众亦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切勿在明令禁止的区域燃放,共同守护家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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