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发布《G42沪蓉高速六安段“7·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于2024年7月7日,造成4名驾驶、搭载轻型栏板货车的高速公路养护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经过为:2024年7月7日14时58分许,夏某春驾驶皖DX****号轻型栏板货车搭载梁某兵、王某林、钟某(4人均系高速公路养护人员),沿G42沪蓉高速下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17公里627米梅山湖隧道出口处,从应急车道左转变更车道,欲跨越道路中心白色实线时,未注意观察后方道路情况,与后方隧道驶出的鲁Q4****(鲁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轻型栏板货车上驾驶人员夏某春及其车上乘坐人员王某林当场死亡,乘坐人员梁某兵、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鲁Q4****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黄某明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夏某春、梁某兵、王某林、钟某四人均未系安全带。
事故直接原因为:
夏某春驾驶轻型栏板货车由应急车道左转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后方道路情况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后方隧道中未按规定打开远光灯驶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引发事故。
六安高速二大队于2024年9月13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夏某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由应急车道左转变更车道,未注意观察后方道路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有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黄某明驾驶机动车在隧道内行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
养护工人夏某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由应急车道左转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后方道路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安徽铭翔公司古碑工区负责人谢某军对养护车辆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于2024年7月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不构成犯罪,责成六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安徽铭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水某龙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古碑工区的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犯罪,建议将有关线索移交金寨县公安局处理。如不构成犯罪,责成六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报告指出,事故主要教训为:
(一)安全意识缺乏
养护人员安全意识缺乏的问题不是偶然,养护人员是劳务分包队伍人员,多是从养护路段周边地区找来的,常年在固定路段工作,让部分养护人员认为自己熟悉高速公路情况,对高速公路的高度危险性逐渐丧失警惕甚至麻木。事故发生前,养护车辆在事故地点附近多次出现不安全行为,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二)安全制度缺项
有关单位对养护车辆驾驶安全的制度缺项不是个例,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总承包公司对养护车辆风险识别不全面;劳务分包公司虽然对养护车辆风险进行了识别,但仅提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的防控措施。在该起事故中,养护工人常年在高速公路作业,可以说高速公路就是养护工人的工作场所,而有关企业的部分管理人员片面地认为不在报备的作业地点干活,养护工人的行为不需要他们来管理。正是此种错误的认识导致了安全制度的缺项,助长了养护工人不安全习惯的养成。
(三)安全管理缺位
事故有关单位和部门安全管理缺位的问题不是少数,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对养护作业劳务分包单位的情况不清楚、不了解;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违反劳务协作询比文件的情况不掌握;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再分包给其他公司和个人后就放任不管,负责工区的只有几名正式职工甚至就是一名个人,暴露出养护项目劳务的分包散乱、管理混乱。许多养护工人甚至不清楚自己是哪个公司的职工、和哪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何谈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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