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锦明受贿、伪造武装部队证件一案公开宣判,对李锦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锦明利用担任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主任、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后勤部部长、上海公安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接、租约补偿、职务调整、企业经营、警员招录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10万余元。2014年至2016年,李锦明使用本人照片和虚假的身份信息,先后伪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4本。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李锦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上述罪行均应依法惩处,予以并罚。李锦明在部分受贿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李锦明部分受贿未遂,具有坦白、主动交代调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等情节,结合查扣财物情况,对上述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庭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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