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杜江茜
8月23日,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曝光了多起典型涉气环境行政处罚案例。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涉及乐山、雅安、眉山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峨眉山市四川某矿业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砂石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4年3月14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矿山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堆高约5米呈锥体状、约2000吨的细砂,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1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雅安市雨城区某加油站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2024年8月14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雨城区某加油站内油汽挥发味异常,对企业在用加油机逐个检查发现:该加油站1号加油机2、3号汽油加油枪和5号加油机17号汽油加油枪的集气罩破损,未及时维护更换。执法人员使用PID(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现场对正在进行加油作业的5号加油机17号汽油加油枪开展检测,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显示值超过了1000毫克每立方米,存在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情况。
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正在依法进行调查。
案例三:四川省洪雅某光学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3月26日,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洪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工人正在进行胶水粘接玻璃、保护漆涂抹玻璃作业,配套的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生产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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