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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佳案”引出的法院与保险公司合作争议 | 钛媒体金融

近日,河南37岁女法官王佳佳依法办案却惨遭杀害一事在网络上持续发酵,背后牵出了法院与保险公司合作之事。据公开报道,目前法院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案例不在少数,包括湖北省高院与中国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黑龙江省高院与中国人保财险黑龙江分公司等,除了省级高院,还有市县级的法院,如牡丹江中院与中国人保牡丹江市分公司、敦煌市中院与中国人保财险敦煌支公司、西华县法院与中国人保财险西华县支公司等。

为什么法院要和保险公司合作,合作内容包括哪些,法院与商业企业的合作是否会影响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律的公平、公正呢?二者合作的风险有哪些呢?

“王佳佳案”回顾

今年4月,骑着电动车(购于2021年,价格1800元)的党某某,意外和李某某开着的小轿车相撞。党某左踝和左腕处,受到轻微擦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医院开具证明住院29天,保险公司协商赔偿12000,党某某要求赔偿18000,因双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党某某向河南漯河市郾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经党某某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

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判决后,党某某对王佳佳法官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心生不满,未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于8月7日18点左右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将其杀害。

8月8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抓获时党某某已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党某某已无生命危险,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引发了广泛讨论,有网友指出,女法官有一个不合理的操作,他认为,党某某与李某某的车祸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正常情况下:原告要求赔偿18000,被告要求赔偿12000,判决的时候应该以12000为基点,原告赢了向上加赔偿,原告输了就维持原有赔偿。结果法官在庭审后无视双方主张,直接给出自己的判决赔9000,结果被报复了。

此事将地方法院和保险公司推上了风口浪尖,引发了网友对法院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关注,有人翻出了多个法院和保险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的案例,并暗示王佳佳法官可能是因为与保险公司有合作才会判定,比保险公司原来协商的12000元少赔党某某近3000元。

那么当前广泛存在的法院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的目的是什么呢?二者的合作是否合理?存在哪些风险呢?

地方法院和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旨在破解“人难找、物难寻、执行难”

大多地方法院和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可以追溯至2018年,一位熟悉法院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法律人士告诉钛媒体APP,“这一合作的目的是为了诉前调解顺利进行,调节完成后当事人也好直接领钱,目的还是为了当事人。保险公司自己有个计算公式,比如他们法务算了应该赔10w,但是当事人那边要20w,法院调了12W,这时,保险公司那边能不能批这个数字,就是个问题,搞个合作,目的主要还是这类事件能顺利解决,能认可,别又进入判决和执行阶段。”

在法院判定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隐匿财产,造成了“人难找、物难寻、执行难”的局面,为保障当事人顺利实现胜诉权益,法院和保险公司搭建开放性合作平台。

例如,武江法院与中财保武江支公司签订执行救助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及“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联动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最终目标提供新动力。执行救助保险是指法院作为投保人,以该院年度司法救助资金额度为保费基数,投保后保险公司即时放大救助金额的新型司法险种,旨在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赔偿等涉民生“执行不能”案件中生活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力度。悬赏保险是指申请执行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范围内推出悬赏金,利用社会力量寻找涉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悬赏成功后,赏金由保险公司支付。

例如,山东省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除运用“保全+救助”新模式解决执行难外,还拓宽了执行悬赏、司法人员履职、破产管理人责任等保险。同时,双方还将在解决司法拍卖执行不畅、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机制”等方面加强合作。

据法院披露,具体协议签署细节包括:一是在诉讼保全问题上,很大程度上为无财产担保的群众提供了方便,降低了申请人的保全成本,减少执行风险;二是在继续执行问题上,在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或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期间,申请人可通过购买责任保险后,申请法院继续执行,确保执行的最佳时期;三是在司法拍卖问题上,为发动社会潜在购买群体,在前期引进银行贷款按揭机制的基础上,继续在司法拍卖中提供司法竞拍履约保证金保险,进一步降低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门槛,减轻竞拍人的竞拍成本,有效提高参与度,提高司法拍卖的竞拍率,维护申请人执行人的权益,推动法院判决的执行等。

从设定上看,战略协议的内容更多还是在保障百姓的基本权益,而且参与“司法+保险”合作的不乏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大地保险公司等头部险企,合规和信誉值得信任。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和保险公司签订战略合作的地方都属于内陆或者经济次发达城市、地区,而在北、上、广、深等经济靠前的城市对于这一合作却鲜有听闻。

网友对于法院与保险公司合作的看法

尽管法院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王佳佳案”所引发的一系列联想,让不少人对如何监管二者的合作,如何保证二者不存在利益输送表示了担忧。

有人认为,保险公司收买了法官和法院造成了“王佳佳案”的悲剧,如果替保险公司“讨价还价”成了法官的KPI,那么王佳佳这样的悲剧事件只是开端,不是结尾。

但也有人认为,保险还不至于为这点蝇头小利砸了自己的招牌。与法院合作的保险公司大都有央企或国资背景,实力雄厚,如果是数据巨大的案件可能还有一定的“犯罪吸引力”,但只为了少赔区区3000块钱就收买地方法官,对于法官和保险公司明显吸引力不足,因此不论从公司层面还是法院层面去“克扣”这点钱是没必要的。也有更理性的人表示,除非看到合作协议上或者另外的证据表示双方存在利益交换,不然不能轻易判定这种合作关系存在利益输送。

通过网友们的看法也可以看到,民众对于“官商勾结”一词神经非常敏感,即便是一个好的初衷也难免面临反复的质疑,所以有人认为,无论初衷是多么正当,司法机关与商业企业的合作都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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